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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理解与适用
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对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在其依法取得遗产权利受侵害时,能以独立的主体资格起诉,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在2年以内起诉。
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生父母的遗产。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31、32、57条
▶典型案例指引
纪某诉纪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4期)
案件适用要点:虽不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长期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的,可以给其分得被继承人的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