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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对外宣传和网络传播等不同类型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