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