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但很长时间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从社会保险法草案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到表决通过,这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一个明确的价值取向。以此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年探索发展,以立法为保障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由于社会保险法出台,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逐渐完备,这就涉及一系列法律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对于广大读者来说,想要准确全面地查找和适用这些复杂文件,往往无从下手;即使对于专业人士来说,一本有效、全面的社会保险法律工具书,也是在出色完成专业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帮手。本书的目的就在于对我国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合理明晰的分类,分专题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考与应用。
本书共分十一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主要收录了社会保险法以及与社会保险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文件。
相关法律依据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责任分担机制、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除此之外还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和法律责任。本书以下的部分,即对社会保险法领域作了具体的分类,分别收录了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
第二部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本部分正是对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梳理,辐射面广、涉及的层面深,主要涉及了城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除此之外还收录了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未来的趋势必须实行更加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部分“医疗保险”。这一部分涉及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并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也有所规范,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健全筹资机制、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所有城市全面建立,到2016年参保人数继续快速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于2016年公布,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部分“工伤保险”。本部分除了收录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外,主要涉及了一些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新修订的内容,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进一步确定工伤的认定、工伤赔偿程序等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于2013年、2016年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失业保险”。该部分的涉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事业单位、破产企业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教养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失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我国于1999年1月22日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28日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0年10月26日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着力解决失业保险问题,稳定就业岗位。
第六部分“生育保险”。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了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定了生育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资金筹集原则,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除此之外还收录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具体操作的意见和复函,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部分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顺利发放,社会保险费征缴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也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本部分收录了《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重点涉及社保基金的管理规范,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还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本部分涉及了相关社会保险具体经办单位、委托单位以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素质考核等问题。主要收录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及其业务考核标准、社会保险的发放机构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部分“社会保险监督”。本部分主要涉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全面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2003年2月9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公布,这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法规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增强企业负责人和参保人员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杜绝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护社会保险基金有着重要的意义。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针对社会保险工作特点和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公布,进一步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十一部分“社会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部分主要收录了与解决社会保险相关争议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以方便读者参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