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了满足现实司法需求,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侵权法领域缺失基本法、诸法林立的局面,使得侵权法领域有了一部统筹全局的总纲。本书在《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章节,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现行有效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希望这种合理的编排,可以给读者带来最大的便利。全书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2条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显扩大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使得很多合法的民事权益被纳入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其中,第2条列举了多项人身权益(含多项人格权),为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实体基础。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至此,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可以明确分为两个部分:财产性赔偿和精神性赔偿。根据第16条的规定,财产性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器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且,被侵权人还可以根据第22条要求精神抚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则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费用的范围。此外,《侵权责任法》还系统地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减免事由、特殊主体以及具体的责任形态。201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2012]40号文件,强调了八类民事案件的审判理念,其中包含针对道交事故索赔、医疗事故索赔、消费侵权索赔三类侵权案件的司法政策。尤其在医疗事故索赔案件中,强调“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部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依照《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五章“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进行了厘清,并且作出明确规定,扩大了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
第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涉及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主要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各省及地区每年都会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发布相应的赔偿具体标准。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和方法则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8667-2002)》为标准。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主体责任、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作了细致规定,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性。
第四部分“医疗事故赔偿”。医疗纠纷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侵权纠纷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消除了这种二元化现象,统一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患者的同意权、知情权和隐私权,规范了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注意义务,限缩了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理权和法定免责事由。各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合实践经验,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文件(尤其针对鉴定的文件),本书对此进行了收录。
第五部分“高度危险损害赔偿”。本部分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九章的规定,分成核事故损害赔偿、航空事故损害赔偿、铁路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水上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其他安全事故损害赔偿(适用地下挖掘等活动)等六个小节,在每个小节之内收录了对应的相关文件。
第六部分“工伤损害赔偿”。工伤是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现行调整工伤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与2010年10月2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争议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而为了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修订了《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分别适用正常工伤和非法用工伤亡的情形。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定残。
第七部分“军人、学生伤害事故”。本部分主要收录了针对军人、学生这类特殊人群人身损害赔偿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教育部根据《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于2010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布。该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及责任者的行政处理等作出了规定,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具体依据,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部分“国家赔偿”。由于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窄、标准低、程序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法于2010年4月29日公布,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新法废除了国家行为违法归责原则,拓宽了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提高了国家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时提供了获得国家赔偿的途径。
第九部分“司法鉴定及相关标准”。由于人身损害往往不能凭着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直接认识和判断,而必须由依法规定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其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司法鉴定关于人身损害程度的确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有着直接的影响。本书除收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程序性法规外,还收录了各类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第十部分“诉讼救济”。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涉及劳动争议的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此外,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涉及刑事诉讼,相关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在诉讼环节中比较重要的是证据的收集,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范围等的确定都需要由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关于当事人举证、质证等的相关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