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理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句话对于司法拍卖工作来说十分贴切。回顾司法拍卖从人民法院直接在大街上变卖执行财产,到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财产,再到现在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这在形式上不仅追随社会进步的步伐,与时俱进,采用最“时髦”的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而且其背后渗透的是人民法院对公开高效处置被执行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拍卖权威的不懈追求。如果说公平公正是司法拍卖的追求目标,那么公开就是其实现的途径,只有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拍卖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杜绝违规违法操纵司法拍卖的行为。也可以说,公开原则既是网络司法拍卖实现公正高效的重要途径,其本身也是网络司法拍卖追求的重要目标。因此,本条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虽然简短,但是意义十分重大。
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距离远、非当面、沟通难的特点,容易出现后台操控等问题,造成竞买人这样那样的顾虑,影响竞买人参与积极性,影响网络司法拍卖目的实现。如果任由发展不加以严格规范,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任危机。为此,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所谓全程是以时间推移的角度,将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只要对拍卖和权属转移有意义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公开。可以说本条规定只是集中明确了拍卖公开原则,而更重要的内容则体现于司法解释对于整个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具体规范当中。
本条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公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拍卖全程公开的平台是互联网
首先,本条规定明确互联网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信息受众广泛,围观数量庞大,既便于更多的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活动,促进拍卖目的实现,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拍卖过程,网民围观数量越多,监督效果越好,越能形成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是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全程展现的必然要求。如果仅在互联网上公开拍卖竞价程序,而在其他媒体上公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就不能保证网络司法拍卖信息的完整性,不方便竞买人了解司法拍卖的全面情况,并踊跃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也不方便社会公众全程监督拍卖过程。因此,拍卖公开原则要求每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都必须在互联网上全程公开。
其次,每一次网络司法拍卖都要全程在一个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完成,不能将一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拆分成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公开。但是,在一个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全程公开的同时,可以将该项拍卖活动同时在其他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公开,实现多网络平台互联共享,以便更好地公开拍卖过程,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拍卖优势。总之,只要能保证在主持拍卖的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全过程,其他一切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司法拍卖信息传播的方式都应当鼓励。
再次,这里强调互联网主要针对的是局域网和只有少数会员参与的互联网拍卖平台。严格来讲,局域网或者只有部分会员参与的互联网拍卖平台既不符合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要求,也不符合本《网拍规定》第一条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质要求。本条规定之所以再次强调互联网就是表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全程公开拍卖过程,而不能是局域网或者虽然是互联网但仅向少数会员公开,后两者都不是本《网拍规定》要求的互联网拍卖平台,它们违反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原则,是披着网络外衣的伪网络拍卖。
最后,拍卖公告应当继续通过其他媒体平台公布。本《网拍规定》制定过程中坚持了问题导向原则,即针对现实主要问题先就网络司法拍卖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其他关于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只要和本《网拍规定》没有矛盾冲突应当继续适用。因为,以往关于司法拍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较多,如果对司法拍卖涉及的相关规定全面梳理、修改,涉及部门较多,工作量较大,耗时较长,不利于及时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如果将其条文重复纳入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中来,会使《网拍规定》显得重复、冗长也没有必要。因此本《网拍规定》主要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与以往现场拍卖不同之处,就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比如,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原则、信息公开、竞价规则以及参与主体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以便充分发挥网络拍卖优势,实现司法拍卖的透明、高效。同时,本《网拍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这样既为其他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继续适用留下了空间,又使本《网拍规定》条文相对精简。体现在拍卖公开上,最典型的就是拍卖公告的发布,除了按照本《网拍规定》要求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外,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报纸等传统媒体上公布。这主要考虑到人民群众对于以往传统拍卖信息来源的惯性需求,最大限度地做好司法拍卖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保障司法拍卖公正高效。
二、公开的内容、形式要全方位立体式
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的内容涉及拍卖的全部过程,从拍卖公告发布到拍卖结束都必须通过互联网公开,不能选择性地公开拍卖的某一阶段或者某些阶段,而将某一或者某些拍卖阶段省略或者掩藏。具体来说,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活动需要在互联网上公开以下5个阶段:1.拍卖公告发布阶段;2.拍卖信息拍卖规则等网上公布阶段;3.竞买人、当事人、优先权人通知、确认阶段;4.竞价阶段;5.拍卖成交或流拍阶段。对于这5个阶段应当全部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予以完整连续地公开。司法拍卖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拍卖暂缓、拍卖中止等也应当及时公开并说明原因。此外,还有一些拍卖行为,如拍卖保证金交纳、冻结、价款支付等,虽然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但是不便在互联网平台上显示,可以不必公示,但是其行为结果应当适当展示。
网络司法拍卖全流程公开还包括拍卖内容全面公开。本《网拍规定》要求公开的拍卖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为了增加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竞买人知情权,本《网拍规定》专门制定了重要事项特别提示制度,要求对以下事项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网拍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公示事项最后一项用了“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作为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只要是可以公开的事项,方便大家了解信息的公开形式都可以采用。比如,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将拍卖介绍做成虚拟现实播放材料,让大家身临其境地了解拍卖财产真实情况都是可以的。
通过以上归纳,不难发现应当公示的过程和事项确实很多,甚至可以说庞大,这些规定可能会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做到了就可以大大减轻竞买人的负担,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减少拍卖纠纷的发生,使网络司法拍卖真正实现公正、高效。
三、拍卖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应当通过互联网免费向社会公众公开。这里着重强调免费向社会公开,是针对某些网络拍卖平台通过收费仅向特定人员开放,而将社会公众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就是要让社会公众自由参与,将社会监督发挥到极致。如果仅向特定人员开放,虽然也叫网络司法拍卖,但是,其社会参与度和社会监督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成为少数人的特权,甚至成为黑箱操纵滋生司法腐败的肥土,这严重背离人民法院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的初衷,如果任由发展甚至可能葬送网络司法拍卖本身。
网络司法拍卖除了强调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必须强调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因为,仅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不能保证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能够及时得知拍卖信息,并参与、监督网络司法拍卖。他们才是关键的少数。因为,他们数量虽然少,但却是利益攸关方,缺少了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无论如何都不能保证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公正高效。
四、拍卖公开的倒逼机制
公开原则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就像阳光雨露一样贵重,因此,本《网拍规定》不仅从正面规定了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的各项要求,而且还从反向规定了实现公开原则的倒逼机制。在《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拍卖撤销规定中,第一项就将“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列为撤销拍卖的理由。这就从反方面明确了,如果对于拍卖财产相关信息公示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将可能撤销拍卖,进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是在倒逼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但要尽职尽责查明拍卖财产的真实情况,还要尽可能全方位地说明展示,最大限度地消除网络拍卖远距离、非当面等信息不对称壁垒,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及竞买人的知情权。同时,也为拍卖利益受损害的买受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这也会是今后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需要特别注意。
五、拍卖公开原则也有例外情形
拍卖公开原则要求做到应当公开的信息最大限度公开,最好形式展示,但是,也有例外情形。比如本《网拍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也就是说竞买人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至少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结束前是不能公开的,能够公开的仅是竞买人的竞买代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总结了以往司法拍卖的经验教训,为了防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当然,竞买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也并非全不公开。本《网拍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就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可见,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的真实身份是要在发布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予以公示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有些特殊人员是不能参与的,只有将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公示才能便于社会监督,防止个别人员借助保密规定浑水摸鱼,违规参拍。只有将买受人的真实身份予以披露,才能方便社会公众监督,将没有参拍资格的人员清除出参拍范围,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