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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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的清算以及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慈善组织的清算,是在慈善组织终止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慈善组织事务使慈善组织归于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制度的总成。慈善组织终止后,都应当进行清算,不经清算,不得注销设立登记。因此,清算是慈善组织的法人资格消灭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慈善组织的清算由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成立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本条规定,慈善组织因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条文解读

一、慈善组织依法成立清算组

慈善组织的清算组是指在慈善组织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由于慈善组织终止后其业务执行机构丧失了执行权力,必须由清算组接管慈善组织的后继事务。一般情况下清算组由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成立。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对不同社会组织形式来说有不同要求,慈善组织中的社团法人,其会员大会是决策机构,基金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形式的理事会是其决策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当慈善组织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为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的盈利性质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权利人的限定上法律进行了区别规定,赋予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的权利。对于清算组具体人员的选任条件和任职资格,本法未做限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出任清算人。

二、清算组的职权

本法并未对清算组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一般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有:一是全面清理慈善组织财产,列出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慈善组织未了结的慈善项目或慈善服务等业务;三是清缴慈善组织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四是代表慈善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三、慈善组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1.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其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进行分配。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其财产属性与公司的财产属性有所不同,其名义上虽然属于慈善组织,但具有社会公共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因此,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得在内部成员和相关人员间分配利润。

2.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财产处理的近似原则,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近似原则是指当慈善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将原来慈善目的变更为最接近原慈善目的的其他目的,使慈善活动得以继续运行。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英国慈善法和美国、日本等国家慈善相关法律中均有规定。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该项规定明确了基金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分,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原来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如果章程未做具体规定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操作,导致剩余财产无法按照章程处理的,同样应遵循不改变基金会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目的的原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捐赠给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鉴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适用其他组织形式的慈善组织,因此慈善法对此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还在慈善财产一章中规定了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处理原则。

四、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取消,由民政部门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的注销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慈善信息。其中,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就包括慈善组织的注销登记情况。

相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