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
染发过敏致人亡 美发店担责赔偿
经典案例
被告胡某、钱某系夫妻,两人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2007年8月,丁某到两被告开设的美发店染发,染发前未做皮试,染发后丁某颜面、颈部及上肢均出现皮疹、肿胀、剧痒症状,经当地乡村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后赴绩溪县人民医院、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诊断为肝功能损害、染发剂过敏。2007年12月,丁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丁某的子女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绩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丁某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染发,出现过敏性皮炎、染发剂过敏等症状,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丁某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钱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7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虽然没有提及产品的质量问题,但涉及的仍是产品侵权的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美发店的经营者给消费者丁某使用染发剂造成过敏,并引起肝功能损害而导致其死亡,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一结果的发生又与该美发店的经营者没有给受害者进行皮试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该美发店的胡某、钱某夫妻对丁某的死亡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
电视着火致人亡 公司被判赔巨款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27日凌晨,姜先生的儿子在客厅看电视时睡着,后被呛醒,发现电视机冒烟。姜先生让儿子出门报警,自己与妻子灭火。当消防人员赶到时,姜先生已倒在门口,姜妻也倒在卫生间。姜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电视机着火。
被告某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虽然认定火灾原因是“电视机处着火”,但不排除是电视机以外的其他电器着火。而且姜先生家的电视机已被烧毁,无法确定是某品牌。原告姜先生则认为,火把电视机的所有单据都烧没了,只剩下一个某品牌电视机的外包装箱和遥控器。
法槌定音
2005年12月16日,丰台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只认定起火部位为电视机处,未确定具体起火原因,但勘验分析意见已排除了其他物品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唯一不能排除的就是电视机起火。因此,法院确定火灾是由某品牌电视机起火所致,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41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因火灾造成姜先生之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法院确定此火灾由创维电视机起火所致,显然这台电视机存在着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创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1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0条
空调外壳电伤人 销售商厂家担责
经典案例
2003年8月16日,崔某在为李某家安装后阳台防护网时,背部触及相邻的李某家的空调外壳,因该空调外壳带电,崔某触电后落地。崔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当日,莒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莒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均派员到场,经测试,该空调室外机外罩电压为220伏。崔某经法医鉴定背部有电流斑,系电击死亡。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空调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两被告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2004年2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空调销售商莒南县某家电公司、生产厂家广东某电器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崔某的继承人因崔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律解析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缺陷、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本案中,崔某在为李某安装防护网时,被李某家的空调外壳电击死亡,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空调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故两被告应当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