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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但这些规定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同时,相关的公司解散与清算等市场退出机制的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的混乱,导致很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甚至许多公司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非常突出。为了提高公司解散诉讼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解散诉讼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该解释分别就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和当事人、解散公司诉讼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分离、解散公司诉讼中的保全和调解、解散公司诉讼判决的效力、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强制清算组的组成及变更、解散清算事宜的通知、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和补充申报、强制清算下的协定机制、清算中公司的民事诉讼、清算义务人及其民事责任、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诉讼及其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