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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小杨是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工程师,由于过硬的专业基础和勤奋的性格,小杨工作出色,很快就成为了公司的顶梁柱。从2009年起,小杨为公司开发了10多个软件,维持着公司的基本运转,但他的工资却没增长多少,为此小杨多次找到老板交涉无果,因此产生了辞职的念头。2015年初,一家在当地口碑很好的公司向小杨抛出了橄榄枝,正赶上小杨在该公司的合同到期,小杨提出不再续约。老板得知后非常生气,威胁小杨如果离职便让他一家人都不好过。小杨为了家人的安全,只好先续约。那么,小杨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中的小杨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案例中的用人单位以小杨家人的安全为筹码,胁迫小杨,使他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小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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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完成合同的签订,此类劳动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成立了,但并不能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工单位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处于恐怖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控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