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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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认定

——张金某交通肇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刑终字第012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0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张金某驾驶无牌电瓶三轮车沿春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6号灯杆附近,追尾前方由被害人赵凤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赵凤某倒地受伤,后被告人张金某抱着被害人赵凤某坐在路边,并认出被害人赵凤某为其同村居民,遂让经过的路人吴炳某去通知被害人赵凤某家人。后苏勤某赶至现场将其母亲被害人赵凤某送至医院,但被害人赵凤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3时25分,被告人张金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辩称并未撞倒被害人赵凤某,其路过时被害人赵凤某已倒在路上。后次日17时,民警结合两车碰撞部位及遗留痕迹,再次通知被告人张金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告人张金某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某于2013年7月10日4时40分许,驾驶无牌电瓶三轮车沿春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6号灯杆附近,追尾撞击前方由被害人赵凤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被害人赵凤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终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金某肇事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张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金某辩称:事故后其留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并没有逃逸。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张金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金某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当,应予纠正。交通肇事后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首先,被告人张金某撞倒被害人赵凤某后,并未逃离现场,而留在现场让路人通知被害人赵凤某家人将被害人赵凤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被告人张金某才拖带赵凤某的三轮车回家;其次,被告人张金某虽离开事故现场回家,但并无逃跑行为,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张金某系同村村民,且事故后张金某一直在其原住处,也未实施妨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最后,因被告人张金某肇事后留在现场并通知被害人家人的行为,才导致其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综上,虽张金某在接受第一次询问时否认其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但被告人张金某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张金某构成逃逸。被告人张金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指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并不能仅因被告人张金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否认其为肇事者,就据此认定被告人张金某交通肇事后逃逸。

具体到本案,首先,关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金某的主观意图应结合事发后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一是被告人张金某撞倒被害人赵凤某后,并未逃离现场,而留在现场让路人通知被害人赵凤某家人将被害人赵凤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被告人张金某才拖带赵凤某的三轮车回家;二是路人吴炳某的证言:“我和老太说话,她已不清醒不会回答了,我问那个男的你们怎么会撞成这样的,他回答我是因为他避让一辆汽车,当时他没有说他有没有撞到那个老太和老太的车。我问那个男的有没有报警,他没有回答我,就让我赶紧去找老太的丈夫苏阿林”,三是被告人张金某虽离开事故现场回家,但并无逃跑行为,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张金某系同村村民,且事故后张金某一直在其原住处,也未实施妨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被告人张金某的上述表现及证人证言恰恰更能证明被告人张金某当时离开事故现场主观目的上并非是为了逃跑,公安机关第一询问时被告人否认自己为肇事者,仅是其当时否认自己罪行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能据此就反推出被告人张金某当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逃离现场。

其次,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张金某事后完全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另外被告人张金某肇事后承担救助义务及时通知被害人的家属,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张金某与被害人赵凤某系相识的同村居民,因被告人张金某肇事后留在现场并通知被害人家人的行为,交警部门知晓被告人张金某的具体身份信息,且张金某事发后也一直在原住处,并未躲避;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张金某与其仍留在现场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如果仅因被告人张金某在交警部门第一询问时被告人张金某否认为其为肇事者,就认定其为肇事逃逸,那是否以后类似的情况,即使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只要否认自己的罪行,就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显然不当。

综上,虽张金某在接受第一次询问时否认其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但被告人张金某肇事后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张金某构成逃逸。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刘福龙 张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