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脸谱: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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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节录

1.2004年8月,某区看守所负责采购的干警周某根向王某臣推荐温某麟的食品经销部承接在押人员副食供应。王某臣同意。2004年8月至2009年12月,王某臣经由周某根之手收受温某麟174万元。

2.1999年7月,梁某恩负责的果菜公司负责某区看守所干警食堂的副食品供应。2006年6月,某区看守所负责干警食堂采购的干警岑某钦向梁某恩提出须每月给3万元的回扣,岑某钦和王某臣各1.5万元,梁某恩同意。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王某臣经由岑某钦之手收受梁某恩75万元。

3.2003年底王某臣任某区看守所所长,指定原看守所干警王某媛担任在押人员小卖部负责人。王某媛选定唐某凯的百货商店作为固定供应商。2006年到2011年,王某臣收受王某媛、唐某凯58万元。

4.2008年7月,王某臣指定毛卫某为在押人员水果供应寻找供应商。毛卫某找到张某针的果菜配送中心。2008年8月到2011年2月,王某臣经由毛卫某之手收受张某针13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人温某麟、岑某钦、梁某恩、王某媛、唐某凯、张某针等人的刑事判决书。

……

本院认为,王某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