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一、二审判决。因连某强勒索,连某强和被害人方互殴,其间连某强持匕首捅刺被害人黄某杰、金某胜,黄某杰经抢救无效死亡。连某强虽被打成重伤,但不知何人所为。“至于被告人连某强是否在遭受殴打后才持刀反击,鉴于本案目击证人均为被害人一方,证人林某权的证言前后不一,案发现场已遭破坏等情况,对被害人金某胜、证人林某权、吴某敏证言中关于被告人连某强先持刀捅刺两被害人的情节不予认定……”故连某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至于量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辩方思路。因为本案属于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工作的第一要务就是考虑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如何把被告人从刑法规定的死罪圈、死刑圈中脱离出来,如何阐述和说明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当之处。
要想实现上述目的,必须分析二审判决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思路。二审判决的思路为:被告人为勒索财物,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且属累犯,符合刑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件,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基于上述考虑,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二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思路,尤其是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在本案事发前曾协助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抓获两名故意杀人犯(后一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没有被兑现任何政策,一、二审因被告人没有提及,判决也没有考虑该情节;事发当时,被告人是只身一人面对人数众多的被害人方,在所谓被害人经营的游戏厅与被害人方发生冲突;且被告人当时亦被打成重伤,当场昏迷,被害人方在警察到来前有意清洗了地面血迹,其中一名被害人是在送到医院后才因失血过多死亡的事实。辩护人重点指出:
(1)因对证据主要是对证人证言的认识不同,导致存在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两种事实之争。但是由于指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问题,而正当防卫的证据相对真实,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某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2)从事发起因、动机、主观故意、事发时的力量对比、现场被清洗的事实、连某强自身受重伤的事实分析,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
(3)现有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属于立功,却从未被兑现政策,此点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二审判决量刑畸重。
(4)在事实和性质上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存疑,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存疑,是谁伤害谁上存疑,在是否应该立即执行死刑上存疑,尤其被告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根据“杀者不疑,疑者不杀”之精神,从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等多角度考虑,不应核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