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30.图片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裁判要旨】
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图片作品 署名 权属证明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38]中,2008年6月9日,Getty 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 J.LaphamⅢ签署了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的图片展示于www.gettyimages.com网站之上,华盖公司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的品牌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授权书加盖了Getty公司的印章,所涉图片品牌包括Photodisc。其后,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证实,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有名为“Shipping”的图片,图片编号AA030502,同时附有Getty公司的权利声明。域名gettyimages.cn的注册人为华盖公司。正林公司在其企业宣传品中使用了与AA030502的图片内容一致的图片。华盖公司以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林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正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被诉侵权图片的著作权人。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10月21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缺乏类似专利权、商标权授予的审查和公示程序,无法通过提交权利证书的方式来主张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的获取。除非有相反证据,作品中的署名一般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作品及具体案情予以合理确定。Getty公司、华盖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登载并销售图片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开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图片中“gettyimages”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如要求每一张图片都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都进行著作权登记,将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负担。且如相关费用属于合理开支,最终仍要由侵权人承担。华盖公司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已经完成了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举证责任。
31.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思想或情感本身。创意、素材、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有限或唯一的表达方式,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独创性 表现形式 公有领域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张晓燕与被申请人雷献和、赵琪、一审被告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39]中,张晓燕于1999年12月3日取得小说《雪域河源》电视剧制作及改编权,并于2000年1月创作完成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高原骑兵连》(以下简称《张剧》)剧本。2000年8月17日,张晓燕代表山东省国际友好联络会与雷献和代表的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签订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张剧》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归张晓燕个人所有。2004年5月期间,《张剧》在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播出。《解放军文艺》于1996年第12期发表了赵琪的小说《骑马挎枪走天涯》。2001年4月,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师永刚的小说《天苍茫》。2003年4月24日,雷献和代表的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与师永刚签订合同,取得了长篇小说《天苍茫》的电视剧改编权。2003年7月21日,雷献和代表的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与赵琪签订关于修改电视剧《最后的骑兵》(以下简称《雷剧》)剧本的协议书,邀请赵琪修改由雷献和根据师永刚长篇小说《天苍茫》改编的电视剧本《雷剧》。2004年5月期间,《雷剧》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播出。张晓燕于2010年以《雷剧》侵害了《张剧》剧本及电视剧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经鉴定,《雷剧》与《张剧》主要人物设置及关系部分相似;主要线索脉络相似;情节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但除一处语言表达基本相同之外,情节的具体表达基本不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晓燕的诉讼请求。张晓燕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晓燕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驳回张晓燕的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判断《雷剧》与《张剧》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即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从题材主线来看,《张剧》、《雷剧》、《骑马挎枪走天涯》、《天苍茫》,均系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精简整编中骑兵部队撤(缩)编为历史背景而创作的军旅题材作品,该题材主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四部作品的作者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从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来看,《张剧》、《雷剧》、《天苍茫》三部作品中均包含的三角恋爱关系、官兵上下关系、军民关系等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属于军旅题材作品不可避免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语言表达和故事情节来看,《雷剧》与《张剧》除故事情节完全不同的部分外,其相同、相似的部分多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或缺乏独创性的素材,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不会导致读者和观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不能得出两部作品实质相似的结论。《雷剧》与《张剧》属于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两剧都有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32.对雕塑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过程中署名义务的确定
【裁判要旨】
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作品进行临摹、摄影等,无需征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社会公众应指明的作者姓名取决于雕塑本身的署名情况。如果该雕塑作品并未注明系依据他人绘画作品而创作,进行合理使用的社会公众没有义务去追溯原始绘画作品的作者并为其署名。但本案中的管理者并非一般的社会公众,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应为原作者署名。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雕塑作品 合理使用 署名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
【基本案情】
在申诉人绍兴市水利局与被申诉人王巨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采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40]中,王巨贤于2005年5月将其创作的《康乾驻跸图》等十一幅绘画作品交付浙江东方现代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参与绍兴市龙横江整治鹿湖园(以下简称鹿湖园)雕塑工程竞标。中标后,东方公司经王巨贤授权并根据其画稿,组织钱士元等人创作完成《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并放置于鹿湖园景区内。王巨贤以东方公司侵害其署名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查,《康乾驻跸碑》当时的碑记记载:东方公司设计制作,潘鸿海主创,王巨贤绘画,钱士元雕刻。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巨贤系涉案十一幅雕塑作品的绘画作者,东方公司应对王巨贤提出署名主张的《勾践围鹿》、《越人驯鹿》雕塑作品署名为绘画王巨贤,将《康乾驻跸碑》雕塑第二段说明文字改为“碑由东方公司设计制作,王巨贤绘画,钱士元雕刻”。该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在上述雕塑作品上署名绘画王巨贤。2009年1月,绍兴市水利局委托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即学林出版社)出版《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旅游图册,学林出版社委托神采公司印刷、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发行。图册中使用了《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的摄影图片。王巨贤以绍兴市水利局在图册中未就雕塑作品为王巨贤署名为由,提起诉讼。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绍兴市水利局在涉案图册中使用了由王巨贤美术作品演绎而来的雕塑作品,但雕塑作品系他人创作,所应标明的权利人并非王巨贤本人,王巨贤所诉侵犯其署名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王巨贤的诉讼请求。王巨贤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巨贤作为原绘画作品的作者,署名权亦应延及演绎作品,绍兴市水利局应在图册中指明王巨贤的作者身份。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绍兴市水利局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指明王巨贤的作者身份。绍兴市水利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绍兴市水利局仍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12月24日判决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绍兴市水利局将十一幅雕塑作品的摄影图片汇编于涉案图册中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仍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社会公众在对室外雕塑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应如何指明作者姓名取决于雕塑本身的署名情况。如果雕塑作品本身并未注明系依据他人绘画作品而创作,以临摹、摄影等方式使用的社会公众没有义务去追溯该雕塑作品是否为演绎作品、是否还存在原始绘画作者,并为该作者署名,否则将影响社会公众正常的合理使用行为。但结合本案事实,即《康乾驻跸碑》碑记中有王巨贤的署名,且考虑到绍兴市水利局的特殊地位,即其并非任意的社会公众,应当知道王巨贤为涉案雕塑的原绘画作者,有义务为王巨贤署名。
33.著作权合同的解释规则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有关概念含义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更为谨慎并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合同 条款 解释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58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与被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及一审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1]中,乐视网公司对电影《敢死队》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12月31日,百视通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节目授权播出协议》约定,乐视网公司将影片《敢死队》授权百视通公司运营的IPTV平台通过网络对机顶盒、电脑等终端客户提供视频点播、直播(包括VOD、IPTV等)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不包括数字电视、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乐视网公司发现,其从国美公司购买并由康佳公司生产的互联网电视中,可通过连接互联网在线观看影片《敢死队》。康佳公司证实,上述影片由百视通公司提供。乐视网公司以国美公司销售、康佳公司生产的互联网电视可在线观看由百视通公司提供的影片《敢死队》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百视通公司曾与乐视网公司签有《节目授权播出协议》,但该协议的授权范围不包括数字电视、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百视通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视机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超出了乐视网公司的授权范围。遂判决百视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万元。百视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视通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裁定驳回百事通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百事通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签订的《节目授权播出协议》共三处均约定“授权范围为:通过网络对机顶盒、电脑等终端客户提供视频点播、直播(包括VOD、IPTV)等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不包括数字电视、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百事通公司主张小字体部分:“不包括数字电视、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的内容为“衍文”,是笔误。但合同及其附件中三处均有相同约定,百事通公司未能证明三处内容均为笔误,且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就该合同条款内容提出异议或者变更、撤销请求,其“笔误”主张不能成立。此外,根据合同条款可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包括互联网机顶盒和互联网电视机”,即已经将被诉侵权行为明确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百事通公司通过康佳公司的互联网电视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超出乐视网公司的授权范围,侵犯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合同中使用的“IPTV”这一概念目前并无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故在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概念含义或范围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更为谨慎并应就权利范围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