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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12月5日 公治〔2006〕3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如何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公九〔2006〕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精神,对于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查处地和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注销户口和恢复户口相关事宜。
一、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二、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
三、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报请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当事人户口恢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