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者无疆
75.承运人送货迟延,供货方是否也要担责?
王某不久前在某商城购买了一批家电,约定的是货款到账后10日内把家电运抵王某处,王某依约支付了货款,商城也依约发货。但是半个月过去,王某还没有收到货物,王某打电话询问,发现商城也不知道原因,后查明是物流公司送错了目的地。现王某要求商城依约支付违约金,商城则认为自身没有违约,只是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只能找物流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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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构成违约。合同责任的承担依照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并非取决于是否有过错。只要合同约定,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是出现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物流公司将货物送错目的地,并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成为商城的免责事由。因此,商城对王某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物流公司未能依照与商城的约定将货物在预定时间内送达,物流公司对商城构成违约,商城对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76.公交发生故障,乘客可否要求退票?
张某乘坐公交车回家,票价1.5元。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该车乘务员即按公司规定欲为乘客拦截该路其他公交车疏散乘客。张某要求退票,乘务员以公司无退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张某遂乘坐随后驶来的小公共汽车回家。此后,张某又到该汽车公司要求退票,汽车公司以该公司无退票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票款1.5元。法院判决长途汽车公司返还张某车票款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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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的除外。协议达成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因此张某乘坐公车并购买了车票,其与汽车公司的客运合同即成立,虽然车票未载明日期、班次、起运及到达时间等,但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仍负有依照正常运营情况下安全、准时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因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汽车公司应按照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旅客有权选择乘坐承运人安排的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汽车公司及其乘务员以公司无退票规定为由,拒绝张某退票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小叮咛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客运合同表现形式为车票、船票、机票。合同的价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都由承运人事先拟订,旅客只能在购票或不购票之间进行选择,一般没有讨价还价余地。按照我国现行各种客运合同的规定,旅客一般可以免费随身携带一定重量的行李和一名一定高度以下的儿童。儿童虽未买票,但仍属于旅客,可以享有持票旅客同等的权利。
77.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怎么办?
70岁的黄某持有《高龄老人优待证》,享有免费乘车的待遇,某日其搭乘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正准备下车时,公交车即起步行驶,导致黄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在路面上造成左股骨颈骨折,花去医疗费22万余元。交警部门未能作出责任认定,黄某将该公交公司以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胜诉,获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赔偿,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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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黄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公交公司负有将黄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对黄某左股骨颈骨折是发生在下了车以后、是黄某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黄某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由公交公司举证。由于公交公司没有提出有效的证据用于免责,因此,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由公交公司承担,应认为导致黄某左股骨颈骨折的过错归于公交公司,黄某所受伤害确认是发生在被告运输过程中,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黄某对公交公司未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违约行为有权选择提起违约诉讼或者侵权诉讼。黄某选择的是违约诉讼,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法院无法支持黄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如果以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以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一旦胜诉,是有可能得到精神抚慰金的。
小叮咛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交警部门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查取证,仍然无法取得足够的证据,确定事故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受害人可以就其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部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确认事故责任的认定。
78.免费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刘某和张某二人搭乘朋友范某驾驶的小轿车去往北京玩耍。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时,范某驾车超速,避让大车不及时,致使汽车失控,在撞掉十几米护栏后翻入路边的沟里。经交通部门认定,范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与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刘某和张某将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范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范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才让两人搭车,事发后又托朋友护送其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甚至按照张某要求为其买了必要生活品,尽到了足够的照顾义务,因此不该再赔偿了。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刘某和张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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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经过范某的同意,刘某与张某可以免费搭乘范某的轿车,范某与刘某、张某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范某对其二人负有保证人身安全的义务,不能因为同乘者是免费就降低驾驶员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但是,由于范某并不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经营者,因此,只在对无偿搭乘者的人身损害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范某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导致车祸发生,可见范某对刘某和张某的人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范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叮咛
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分为善意与恶意两种,善意同乘者包括同乘人本人要求同乘和驾驶员好意邀请同乘,以及同乘人未明告驾驶员招来第三人无偿同乘,都属于搭便车。免费乘坐他人车辆的人,在免费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是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恶意同乘者即强迫驾驶员无偿运送者,此种情况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应由恶意同乘者自己负责。
79.台风导致航班取消,退票是否该收手续费?
因为台风黄某乘坐的航班被取消了。由于急于到美国参加会议,黄某与航空公司协商要求台风过后立刻安排起飞,但是航空公司却答复不行,即使台风过了,也要到第三日中午以后才能飞。黄某认为这会耽误参加会议,于是只能自行重新预定机票和办理退票,并由航空公司出具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的证明。事后,黄某回国办理退票时却被告知需要交500元手续费。黄某认为这样不合理,但航空公司办事处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不可抗力取消航班的可以收取退票手续费,而且公司也是这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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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航空公司和乘客双方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乘客购买了机票,航空公司应当负责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航班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航空公司和乘客都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乘客应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全额退票而不必缴纳手续费。
从目前中国内地大部分大航空公司的规定来看,对于国内航线,如果因为台风等天气原因以及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取消,乘客都可免费签、改、退票,不必缴纳手续费。但是对于国际航班则有些不同,比如东航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取消,无论国内航线还是国际航线,乘客都可以全额退票。而有的航空公司则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航班取消,国内航线可以全额退票,国际航线则要收取手续费。
因此,在购买机票时为避免将来出现的纠纷,最好将签、改、退票及其手续费的问题询问清楚。
80.航班两度取消,航空公司是否应担责?
杨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于7月17日16时30分福州飞往上海的甲航班电子机票一张,价格660元。该机票系打折销售,机票中特别备注“不得签转”。7月17日下午,杨某在候机时,被告知该航班延误,进而又被告知该航班取消。杨先生与该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部门交涉,后者出具《证明》一份“杨某所购的甲航班由于公司计划原因取消,改7月17日17时30分起飞的乙航班”。当日下午,因飞机机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导致乙航班终被取消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航空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终审判决未支持杨某的诉请,但同时也认为本案中“公司计划”、“飞机故障”均不能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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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支付了飞机票款,即与航空公司成立客运合同,享有由航空公司提供的按时乘坐约定航班并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航空公司负有为旅客提供适航飞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航班将旅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因此,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发生航班被延误或取消,旅客有权在第一时间获知真实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为其签转至旅客认为合适的航班或选择解除双方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航空公司明知乙航班飞机于当日上午即已发生故障且尚未排除,却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甲航班起飞前临时改由该故障飞机代替其他飞机执行甲航班的飞行任务,且未就此如实通知已购机票的旅客。该航空公司的做法直接导致了甲航班的延误,并足以影响购买了该航班机票的旅客行程计划以及相应旅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安排杨某改乘更早的航班或为避免其损失采取了其他能够采取的措施却被杨某拒绝。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乘坐该航班的旅客承担责任。不论“公司计划”还是“乙航班飞机故障”,均不能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理由。但是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托飞赴上海参加某项目谈判因航班延误和取消遭受损失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且赔礼道歉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此,他的这项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81.出售机动车所有权何时转移?
王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一辆货车卖给李某,双方约定:王某交车当日李某一次性付清购车款,车辆从交付之日起归李某所有。签合同后的第4天,李某付清购车款,王某把货车交给李某。王某随后用该货车作抵押向韩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5日,王某告诉韩某这辆车卖给李某但没过户,买卖无效。王某逾期不还借款被韩某诉至法院,并要求确认王某与李某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终审判决王某与李某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归李某;王某应偿还韩某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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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是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为前提,尚未登记并不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无特殊约定,机动车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是未登记的不得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抗辩理由。
王某与李某的机动车买卖合同自愿订立,且其中约定“王某交车当日李某一次性付清购车款,车辆从交付之日起归李某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转移。
小叮咛
车辆未过户,不知情的第三人,一般认为买方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卖方仍享有所有权。因此,车辆买卖后不登记过户,卖方有可能存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82.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免责?
某出口公司所有的小汽车在立交桥与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未年检)相撞,导致小汽车保险杠、右前大灯、右侧车身受损。经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汽车共花去维修费近2万元,但由于在大货车所属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无法找到该公司,导致某出口公司损失无法获赔。该出口公司只好把该运输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告上法庭,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保险系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审,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出口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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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车辆行驶证到期不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车辆上路要受到相应惩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应视为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系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该大货车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因此保险公司根据约定拒赔是合法的。
小叮咛
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许多保险公司将行驶证或驾照未年审、车辆存在故障等情况列入免责的范围,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机动车存在上述不足的,在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推卸保险责任。
83.卖车不过户,肇事谁赔偿?
五年前,高某把一台摩托车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将车卖给了李某,待卖到赵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却都未过户。赵某2013年驾此车肇事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赵某家贫无力偿还而逃往外地不归。伤者将高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高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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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登记并非生效要件。此外,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车辆实际交付后,所有权就已经转移。高某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小叮咛
购买二手车后,原车主最好及时将购买的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虽然车辆自交付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但是一旦车辆发生了什么事故,万一新车主逃逸,难免会找上对外公示的登记所有人原车主。另外,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的规定,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84.行人是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黄某在深夜一边打手机一边在马路上来回走动,江某驾驶的拖拉机为了避让黄某而与迎面车辆相撞,当场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黄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方;江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黄某和江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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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并未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定是机动车司机,任何人(包括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黄某深夜一边打手机一边在马路上来回走动,违反了关于道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由于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黄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叮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应遵守以下道路安全管理规定:(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5)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85.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车祸时车主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均需担责?
刘某驾驶汽车因违章撞倒了行人张某。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汽车登记车主为甲公司,甲公司于一年前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发时,乙公司将该车交由修理公司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刘某系履行修理公司职务。经法医鉴定张某为一级伤残。张某事后将刘某及其修理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修理厂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余元,乙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应与修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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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一年前,公司已经将车辆出售给乙公司,虽然未过户登记,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公司。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而乙公司将车辆交由修理公司办理年审,修理公司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李某驾驶车辆是为了执行修理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刘某对张某的致害行为由修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与修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叮咛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86.多人擅自驾车、偷开车辆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
驾驶员马某晚上将一辆货车停放在某模具厂内。次日凌晨,该模具厂打工的张某、汤某、姜某三人(均无驾驶证)发现货车车门未锁、点火钥匙还插在车上,张某打开厂门,三人先后驾驶该车,并将其驶离该厂。张某驾驶该车与路边的行人白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受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汤某、姜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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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汤某、姜某三人在驾驶货车时均无驾驶证,如果其擅自驾驶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撞伤行人时是张某正在驾驶车辆,且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上述事故中,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汤某、姜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三人无证驾驶的行为,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驾驶证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给公共交通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严厉禁止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行人或其他车辆的损害,只要有该行为存在,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87.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一概拒赔?
王某系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司机,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1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王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被撞小货车修理费,并处罚款及吊销驾驶执照。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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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的险种,保障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
上述事件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依据的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王某肇事后的“逃逸”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导致“逃逸”并未成为事实,而且王某虽不情愿但是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客观上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逃逸”理由免责。
小叮咛
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但保险公司能否据此一概免责,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保险公司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格式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88.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还能否构成自首?
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一路段时撞上沿人行道正常通行的王某,致王某倒地。黄某刹车不及,小轿车继续行驶20米左右才停下。下车后,黄某弃车搭乘出租车逃离现场,也没有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报警和拨打医院急救电话。案发当时下雨,路上行人不多,路旁一家商店的员工目击肇事情况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施救,但王某因抢救不及时于当晚死亡。第二日,黄某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赔偿了王某家人的经济损失。法院最后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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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黄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黄某事后到当地公安部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肇事逃逸的事实,构成自首。因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叮咛
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89.户籍农村但长期定居城市的交通肇事死者应按照何种标准获赔?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经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某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吴某为农业户口,但其至案发时已经在城市修车11年。经过二审审理,终审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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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小叮咛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90.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买单?
幼儿小倩在某市幼儿园就读,该园对部分家庭住址较远的幼儿采取定点包接包送的方式。一天放学后,幼儿园将小倩送到定点接送处时,因交通堵塞比约定的时间迟到了约20分钟,恰遇小倩的家长在约定的时间未接到小倩而去方便,跟车的阿姨遂放小倩随其他小朋友下车。小倩下车后横过公路回家时被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倩负次要责任。小倩的家长将王某和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王某负主要经济赔偿责任,小倩监护人承担一定经济损失,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仅赔偿了部分损失,对余下的赔偿金额无力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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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其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某为直接侵权人,其赔偿一部分之后,余下的部分确已无力赔偿,在此情况下,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为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这个范围与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致。所以,王某无力赔偿的部分应由幼儿园承担。
小叮咛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幼儿和学生的安全负有责任,如果因其过失间接造成幼儿、学生人身伤害的,即使损害行为是第三人所为,其也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1.客货车相撞,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2013年8月,林某一家三人乘坐甲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打工,甲汽车与乙货运公司的货车相撞,致客车上多人受伤,两车受损。林某三人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送往医院紧急施救。同月11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三人住院八十五天后出院经有关部门评定分别为九级、九级、十级伤残。2013年12月10日,经交警主持调解,货车驾驶员与林某三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林某等人找货车驾驶员收款未果,遂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甲汽车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汽车客运公司称林某三人的损失通过交通事故解决,且货车驾驶员已出据欠款,应由驾驶员赔偿,其无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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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后,旅客旅途受伤,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一种是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出。前一种是侵权纠纷,后一种是合同纠纷。在交通安全事故中,调解是必经程序,不管调解效果如何,均应进行。被侵权人对调解这一程序没有选择权。参加交通事故调解不能视为被侵权人选择了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决争议或者已放弃了以旅客运输合同为由起诉的权利。林某三人与甲汽车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与货车驾驶员之间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承担责任的是不同债务人,但债务人均应对林某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即使达成调解协议,只要被侵权人损失未得到赔偿,就可以依法向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索赔。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则另行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上述事件中,林某一家三人在货车驾驶员未履行调解协议,损失未获赔的情况下,有权向甲汽车公司提起违约之诉。
小叮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后生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是一种公力救济措施,参加调解不能看作放弃诉权。即使是行政救济时已作出过调解,寻求司法救济时仍可重新选择。
92.交通事故发生数年后,再起诉能否获赔?
2010年3月4日,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使张某多处骨折。同年4月,张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因第一次医疗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并准许其于第二次手术后再主张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此后,张某于2010年至2013年间逐年到医院门诊复查,复查意见均建议继续门诊,2013年10月,经医院再次门诊,建议可择期手术,张某遂于2014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同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因第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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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对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张某在第一次手术治疗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后张某遵医嘱,持续至医院复诊,并根据医嘱情况于2014年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治疗,该治疗的持续性取决于医院的诊疗,伤势的确诊是在2013年10月,则该伤势的一年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10月起算。张某2014年1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后,同年7月即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
小叮咛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93.车辆外借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其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险及前排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间为1年。后(保险期内)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途中与一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司机受伤,王某的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王某对农用车司机进行了赔付。事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某一张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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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法有效。张某具有驾驶资格,是车辆所有人允许的驾驶人,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均为保险合同的一方相对人。王某出借车辆未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或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不会增加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对某保险公司应视同没有合同利益受损的情形发生。法律规定由借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就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而言,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理由。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
小叮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94.顾客在4S店试乘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4S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林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新车,提出要试驾。他对新车的性能并不熟,没开多少路就与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上了,骑车人受伤,电动车也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骑车人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及4S店支付事故损失7万多元。那么请问顾客在4S店试乘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4S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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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知,顾客在4S店试乘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4S店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能证明顾客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4S店的赔偿责任,在这一点上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到本案,无论林先生是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4S店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唯一的区别就是,如4S店能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存在过错,是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的。
95.因某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苗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一路段时撞到了李某倾倒在路上的装修垃圾上,造成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某与公路管理局负事故同等责任。苗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公路管理局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那么请问因某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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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因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事故是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扫堆积路面上的垃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保障公路畅通,以致发生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其对此负有过错,故公路管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96.旅游购物可随便安排吗?
旅游中,购物这一环节往往是必不可少的。游客们往往事先不知道旅游大巴会把他们拉到哪个店去购物。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在大巴车上打盹的时候,被导游小姐叫醒下车去购物。那么,《旅游法》颁布后,是不是对旅游强制购物的行为有所规定呢?游客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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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也就是说,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同时,《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还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97.跟团旅游面对自费项目,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多跟随旅行社出游的旅游者都有过无奈参加自费项目的经历,说起来都是一肚子苦水,但他们又都表示不好投诉。“旅行社报价不过5000元,但实际游回来一算账,每人费用都在万元左右,可景点游了,钱也花了,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了。”当游客面对自费项目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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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因此,当游客在发现导游介绍的自费项目中存在欺诈时,则可以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或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掌握相关证据,否则,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维护。
小叮咛
既然自费项目是旅行社赚钱的法宝,也是旅游者最容易吃亏上当的地方,那么,消费者如何有效预防?一旦感觉上当受骗,应采取什么形式进行投诉呢?
旅游者在交钱时要与旅行社签订详细的旅游合同。包括交通工具及标准、乘载条件,用餐次数及标准应细致到几次早餐、几次正餐及每人每天每餐的标准是几菜几汤、多少钱,住宿标准及条件(按照星级饭店档次级别),导游安排(全程应为持证导游),旅游日程,购物次数,娱乐安排,自费项目、价格及应交纳团费总额等。
一般旅游费用包括:旅游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途中交通、餐费(不含酒水)、房费、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及导游服务费等。费用不包括:旅游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旅游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费用、机场建设费、航空保险费、卫生检疫费、旅游意外保险费、行李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及酒店内酒水、洗衣、通讯费等一切未在合同约定内的私人开支。
98.“一日游”小广告中的“猫腻”法律能管吗?
在北京的大街小巷,人们经常会收到很多印制得花花绿绿的“北京一日游”宣传单,主要景点都是人们最向往的,价格也是低得惊人,还有很多“令人放心”的承诺。可是,一旦心动交钱参加,就已经掉入了“北京一日游”的陷阱:车辆超载,团费价格自己可以跟随车导游讨价,行程可变、景点突然更换,先购物后吃饭、返程等等。北京一日游是很多外地来京游客的主要选择之一,然而,一不留神,就会陷入这“北京一日游”小广告的圈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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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我国新施行的《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小广告就是旅行社招徕旅行者的宣传信息,不得存在欺骗、诱导旅行者的内容,否则,旅行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同时,我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小叮咛
非法“一日游”就好像是“牛皮癣”,屡禁不止。建议人们想出门游玩的时候,一定要事先查询相关景点、路线、出游宝典等等。此外,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自觉抵制低成本的旅游产品,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