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以食为天
26.餐厅要求“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构成侵权吗?
某西式餐厅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在该店内有“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为内容的店堂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并附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周某先后两次被拒绝用餐,于是起诉该西餐厅。
原告周某起诉西餐厅伤害了其作为一个人的自尊心,并侵害了其名誉权。被告西餐厅辩称周某身穿短裤及塑料凉鞋到公共场所就餐,有影响其他顾客就餐的可能,故礼貌地拒绝其用餐,行为并无不当,亦未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不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经营习惯和周某衣着情况,在赠送两张“买一送一”餐券的同时请其改时间再来用餐。这种做法无论在言语、动作上均不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侮辱,被告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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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基本权利。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权依照自身经营理念进行日常管理活动。消费者权利与企业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营者有义务满足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中。经营者创造及维护独具特色的消费环境是合理合法的。西餐厅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消费环境。该限制是针对一般消费者,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该做法在经营权行使上具有合理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尊重经营者合理经营习惯的义务。周某作为选择在该店用餐的消费者,就应尊重该餐厅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
西餐厅以周某穿着短裤及塑料拖鞋为由拒绝其用餐,其行为并不粗暴,言语礼貌,西餐厅的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应依据其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认定。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小叮咛
现代生活中,各式餐厅可能由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种族的经营者开办,不同的餐厅形式、民族、种族有不同的用餐要求、饮食禁忌等,因此有的餐厅会针对自身特殊情况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这种规定并不针对特定的人群,也是合理的,应当得到尊重,合理的用餐要求以及着装要求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27.饭店收取服务费、纸筷费、开瓶费是否合理?
某日,冯某与同事共20余人到被告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因询问服务员了解到该店出售的剑南春酒每瓶需248元,要比超市高出近100元,冯某就经被告同意,在就餐时携带从超市购买的4瓶剑南春酒带入店内饮用。就餐完毕,被告向冯某收取餐费1110元,但其出具的账单却载明有“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1元,数量320,金额320元”。对此,被告解释为:原告自带4瓶剑南春酒,按80元/瓶收取服务费320元,原告所用纸筷收取25元。冯某到消协、工商、物价等多个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均无果;于是将火锅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公开道歉,退还非法收取的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交通费1125元,误工费775元,查档费1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该火锅店的经营者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赔偿损失2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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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习惯,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纸、筷无须另行支付费用。经营者虽然声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但菜单是用以标明菜品费用的,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还写有纸筷费,除非经营者特别告知或在菜单、店面最醒目的位置公示。
本案中,店方虽然明示不得自带酒水,但却同意本案原告带着酒水进入店堂。此种情况下,店方如要收取开瓶费,就应当将收费金额及时告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能收取。被告主张原告同意按80元/瓶,共计320元收取,双方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因此,店方收取的筷子费和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应该退还。另外,本案是饮食服务合同违约诉讼,消费者在本案中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不属于违反该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法院也不予支持。
小叮咛
我们在外出就餐的时候,经常会发现经营者提供的碗筷上注明“工本费X元”,此种情况下,如果您不愿意接受此种收费,有权向经营者提出并更换免费的碗筷。此外,以“打折”“自带酒水”等借口不给消费者提供发票的,都属于违规行为,遇到此种情况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投诉。
28.顾客就餐被烫伤,店方是否需赔偿?
1个月前,王某与好友在一家大排档吃晚饭时,邻座顾客李某在与好友划拳喝酒时,无意中撞翻服务员托盘上的高温水壶,王某被烫伤,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可李某仅赔偿500元后便再无偿还能力。于是,王某向该大排档提出索赔要求,大排档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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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大排档用餐,大排档有对其人身、财产安全给予保障的义务。大排档是顾客较多的场所,店家应当预见到,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运送高温开水,容易发生开水溅出烫伤顾客的情况,因此本应采取专用通道护送开水等措施。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被邻桌划拳碰翻开水烫伤,说明大排档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足够的预防措施。因此,根据以上法律以及事实,在侵权人李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王某有权要求大排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小叮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顾客就餐被烫伤或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采用严格过错责任,亦称推定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
29.顾客就餐时被第三人所伤,餐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钱某在一家比较简陋的小饭店里吃饭。突然,饭店门口来了3个年轻人。老板的儿子小郑见状热情地询问是否吃饭,其中一人骂了句脏话,小郑转身进了饭店。这3个年轻人也跟了进来,小郑就对他们说:“不吃饭就出去!”听到此言,3个人中的一个人挥起一拳,将小郑打倒在地。随后,3个人开始砸起店来。一名服务员急忙过来制止,无效,急忙报警。钱某见状就想离开,刚站起来,一个啤酒瓶飞了过来,正砸在钱某的脸上,满脸是血。3个人见状跑得无影无踪。不久,警察赶到,将钱某送到了医院。4天后,钱某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200多元,另外因为误工,损失了800多元。出院后,钱某拿着单据找饭店老板。老板并不否认钱某是在他饭店里受的伤,但他认为,那些人身份不明,是无端寻衅。钱某是被那3个人打的,饭店也被他们砸了,饭店也是受害者。所以,钱某应该找那3个人要医疗费。钱某认为在店里消费,却被人打伤,饭店应该负责。于是,钱某欲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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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指经营者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而钱某的身体伤害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并非饭店老板提供的饮食或服务造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不负法律责任。
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第三人的伤害并非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经营者对正在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采取能力所及的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第三人侵害,或者在这种侵害发生后,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
在本次事件中,根据钱某的描述,3个年轻人确实与饭店不相识,为不明身份者的寻衅滋事。在这种突发事件中,饭店的服务员已经进行了制止并及时报警,由警察将钱某送去治疗。可见饭店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因此,饭店对钱某所受的伤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叮咛
在餐饮企业发生的突发事件,餐饮企业经营者来不及采取防范措施,餐饮企业对第三人直接导致的侵权事件是无法防止的,或者餐饮企业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却仍然无法制止的,餐饮企业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如果餐饮企业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0.在餐馆就餐滑倒受伤,餐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陈女士全家在某餐饮店用餐。陈女士的女儿要去洗手间,洗手间在餐厅的二楼并进行了全面的清洁(未进行防滑标示),陈女士担心孩子上下楼不安全便陪同前往,在下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她不小心踏空一屁股硬生生坐在了楼梯上,顿时摔蒙过去。事后陈女士感到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及店主的陪同下当即被送到医院就治。医院检查发现,其腰、臀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软组织受伤,治疗费380元,同时需要卧床至少2周的时间。陈女士认为,自己就餐时摔倒在餐馆内是因餐馆地面太滑而致,店家应当承担责任,陈女士要求店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合计500元。店家认为,陈女士对就餐过程中店内在做清洁是明知的,更何况出事后对于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店里也已经支付了,故只同意赔偿300元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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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餐馆未对路面比较滑的情况进行告知,也未对此进行相应的防滑处理,因此对顾客摔伤具有过错;由于造成顾客摔伤,餐馆需要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而不仅仅是后续的治疗费用。
小叮咛
餐饮服务场所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主要在注意和提示义务的履行上,顾客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还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因此法律也不会无限加大餐饮服务场所的责任。如果说餐馆卫生间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提示义务,比如铺有防滑地垫、立有提示防滑警示牌等,那么餐馆服务场所对此类摔伤也是可以免责的。
31.进店未消费先致伤,能否获赔偿?
张某约好几位外地回家度假的朋友到某大排档吃饭。张某进店坐下后,便告知朋友先点菜,自己上卫生间。因大排档的服务员正在用洗洁精拖洗地板,张某仰面滑倒在地,头破血流。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3个月后出院,还留有后遗症。后因大排档拒赔,张某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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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如实说明和明显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其不仅适用于消费服务合同订立之后,也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从消费者进店欲消费之时起,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满足对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直至消费者消费完毕离开该经营者的保护范围。当时张某进餐馆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费,尽管消费并未开始,但其已经进入了餐馆的保护范围,理应得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保证,但其事实上受到了伤害;其次,大排档在用洗洁精拖洗地板时,明知地面会变滑,有使顾客滑倒受伤的可能,此时大排档具有对顾客作出警示的义务,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说明大排档未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张某的受伤正是由于地面太滑,而餐馆又未采取防滑措施所致。因此张某在这一事件中没有过错,餐馆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2.免费宴请惹祸端,酒楼是否要担责?
某酒楼开张为了促销和庆贺,当晚免费宴请了100多位亲朋好友。谁知,餐后有17人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原因是肉类菜中存在问题。中毒者经抢救虽全部脱险,但治疗费用却达3万多元。为此,食物中毒者向该酒楼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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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的经营目的是为了从事赢利性服务,免费请吃属于经营行为的一种,也是出于宣传酒楼的经营目的,最终是为了吸引其他消费者以及亲朋好友日后选择来其酒楼消费,是对从事赢利性服务的铺垫。该请客免费吃喝的行为具备了经营的性质。虽然酒楼未从中获取利润,但这种“免费”是暂时的。某一阶段、某一项目的“免费”并不否定整体行为的营利性。亲朋好友接受邀请,实质也是赴酒楼接受服务,应属于消费者。法律并不排除享受免费或者赠与服务的人成为消费者。酒楼发出免费邀请,亲朋好友接受邀请前往酒楼,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酒楼在提供免费服务的同时,仍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亲朋好友也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从民法而言,酒楼未能保证食品的安全而造成他人损害,也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叮咛
有时,饮食服务企业或者商家为了扩大影响、吸引消费者,会不定期地推出一些免费的餐饮服务或者赠与某些商品,但是这些“免费的午餐”并不能解除经营者的责任,现行法律对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仍然有效。
33.酒店设最低消费是否合理?
李某元旦期间到某生态酒店为三天前预订的年夜饭点菜。酒店告知过年期间的每桌饭都有最低消费,最低要888元一桌。李某不解,三天前预定年夜饭并未被告知有最低消费,怎么突然多了这一条规定。李某预定的年夜饭有四桌,这一算下来觉得有点承受不了,但是由于年夜饭很紧俏,现在再去别家预定也已经来不及了。因此李某对这种“最低消费”既气愤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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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种自主选择权包括对经营者、服务种类、价格水平等的选择,部分经营者擅自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消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消费者遇到此情况,可直接拨打消费者热线投诉,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会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给予查处、罚款等处罚。
小叮咛
经营者设“最低消费”标准,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消费者一定要消费规定的金额,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
34.儿童在经营场所内玩耍致伤,谁应担责?
薛某带女儿小月(六岁)到某商场购物,该商场在一楼大厅开设了“儿童乐园”,家长在购物时可将孩子送入园内托管。薛某将小月送进儿童乐园,然后上二楼购物。小月在玩滑梯时,因拥挤摔倒,造成左臂骨折。薛某要求商场负责赔偿医疗费等有关费用,商场则认为小月摔伤是其他小朋友推挤造成的,薛某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义务,此外儿童乐园采取自助管理模式,不设专门的看管人员,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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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儿童乐园”是商场提供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无需付费,作为其方便招揽客户的经营手段。商场因此负有义务保证儿童乐园的设施是安全可靠的,并保证在园内玩耍的儿童的人身安全。商场应知儿童年龄幼小,缺乏自我保护以及判断危险的能力,容易发生身体损伤,却未派专人进行看护管理,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商场表明家长在购物时可将孩子送入园内托管,因此薛某将女儿送入儿童乐园后,商场与薛某即达成了对其女儿的托管合意,对其女儿安全保护的义务即应由商场承担。薛某在客观上也不被允许陪其女儿入园。如果此种情况下认为薛某监护不力,则商场这一儿童乐园设置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小月受伤是由于当时园内拥挤,加害人无法认定,拥挤也恰是商场违反法律义务的结果,因此,商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叮咛
目前,很多经营场所为了方便顾客,都设有“儿童乐园”,虽然没有向消费者收费,但也是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发生纠纷时,经营者以免费为由抗辩是不成立的。孩子在“儿童乐园”中玩耍时,家长应当视情况予以适当的看护,经营者也应对活动设施进行说明,必要时派专人予以照看,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35.经营者销售食品时,什么情形下算“缺斤短两”?
肖某在某超市购买超市自有品牌的大米,回家后称重发现大米包装袋上标称净含量25千克,但是实测净含量为24.85千克,肖某于是到该超市理论,超市未予回答,于是肖某向质监局投诉,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到该超市对该品牌大米进行查验,抽查发现该品牌大米确实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包装袋上标称净含量25千克,实测平均净含量为24.85千克(抽检13包),其中误差最大的实测重量为24.8千克,比标称的净含量少了2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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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食品包装的特殊性,有时候包装上所标示的重量与实际的重量会存在不符的情况,一定范围内的上下浮动是法律所允许的,那么,根据我国《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缺斤短两”呢?
(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或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的食品,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3)干菜、山(海)珍品类或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的食品,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l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
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
小叮咛
消费者在投诉食品问题时,应首先向购买食品所在地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致电;如果能确定问题食品生产地的,也可向产品生产地的质监部门举报投诉。
36.经营者把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净重是否合法?
王某到某海鲜批发市场采购海鲜,王某看中了某鱼摊的鲫鱼,在与摊主商量好了购买价格之后王某就选了四尾鱼准备称量,此时摊主拿出了一个特别厚的塑料袋装鱼,称量后重量是8斤多点,王某觉得似乎没有那么重,于是要求摊主换一个普通的薄塑料袋再称,结果这次的重量变成了不足7斤,王某对如此大的差别感到十分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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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出售商品时,经营者不得增加包装物、附着物重量并计入到商品的净重,如果经营者增加包装物、附着物重量并计入到商品的净重而造成商品短斤缺两,属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还可以按购买商品价款1倍的标准提出赔偿要求。同时消费者有权向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举报,由执法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要符合什么上岗条件吗?
某市食品卫生执法人员在一次卫生大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单位在食品操作间内设置男、女厕所,且无规定的隔离距离;3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而上岗从业;仓库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使用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部分调料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做好现场笔录之后,依法责令该餐饮单位改正并处罚款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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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乎要求的,发给健康证;对于不合乎要求的不得发给。新招收的和临时性的人员无证者不能参加食品的生产经营工作;原有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发现患有食品安全法列举的疾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停止参加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机会的一切工作。患者经治疗后痊愈并经审查后,才能恢复原工作。
小叮咛
食品、卫生问题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部分):
(1)农业和动监部门:负责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和保护,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组织对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抽验,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出现上述问题,可向农业部门投诉。
(2)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开展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出现上述问题,可向卫生部门投诉。
(3)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广告进行管理,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现上述问题,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4)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出现上述问题,可向质监部门投诉。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出现上述问题,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38.生产、经营食品造成食物中毒需承担什么责任?
某卫生院发现该乡五户家庭食用裱花蛋糕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现象。卫生监督员迅速于当天赴当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经调查,3日间(2月4日至6日),该五户家庭分别在该乡同一供销社副食品部购买裱花蛋糕五只,与家人一同食用。2月8日20时出现首例病人,至2月9日19时相继有36人发病。现已基本治愈,没有发生死亡病例。经采集中毒者吃剩的裱花蛋糕样品三份,均检出肠炎沙门氏菌。
根据调查得知,该批裱花蛋糕是由某镇一个体商贩送到乡供销社副食品一部出售的。该副食品部在明知裱花蛋糕无生产日期、无厂名、无厂址的情况下,也未问该商贩有无卫生许可证,更没有索取该批裱花蛋糕的检验合格证,就以先销售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代销,致使该批裱花蛋糕流入消费者家中致人中毒。该供销社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后该供销社被执法部门处以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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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9.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只有英文标识合法吗?
孙某在某超市购买红酒,在看到某一款国外进口的红酒时,发现该酒瓶包装上只有英文的说明,其余的没有任何中文标注,孙某想弄清包装上内容,对服务员询问后发现服务员也不清楚内容,孙某于是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咨询,该红酒的食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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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要求,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此外,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同样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由此可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除注册商标之外,其食品标识应当有中文标识。
小叮咛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40.商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食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某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案件举报,对该市某区某烟酒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某名优系列白酒14瓶,“国窖1573”、“茅台”、“五粮液”等名优白酒17瓶,查获假冒“芙蓉王”、“中华”等名优香烟130条,涉案案值52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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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叮咛
由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41.消费者维权所花费用能否请求赔偿?
刘某从当地购得铡草粉碎磨浆机一台,在铡玉米秸秆进料时,右手被带入喂料口,拇指、中指、无名指被铡刀切断,造成终身残疾。与厂方多次交涉,厂方说是使用问题,概不负责。刘某不服,投诉到县消协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投诉站。经检测,该铡草机在安全部位存在多处防护不当。刘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花去交通费、投诉费、检测费等多项费用。最终经投诉站与消协多次调解才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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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维权费用的承担必须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为前提,然后才能决定由谁承担相应费用。由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修复、调换、退货、医疗费、营养费和名誉损失费等直接损失的赔偿。如经营者的行为确实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经营者除了承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由侵害行为引起的消费者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运输费、检验费、误工费等的经济支出。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小叮咛
消费者维权所指的费用必须是必要的、真实存在的,即与投诉行为有直接关系。不能将与投诉无直接关系的损失也要经营者承担,如在投诉的路上买了个冰激凌、中途崴脚治脚的费用等,与投诉行为无关的非必要或者伪造的支出是不能请求赔偿的。
42.消费者如何举证假冒商品为某经营者所售?
万某携女友来到某珠宝商店选购钻戒,万某的女友看中了一枚标价5000元的钻戒。万某将该钻戒买下。一次偶然的机会,万某将钻戒交给朋友拿到某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出乎意料:该钻戒是假冒的。万某当即找到某珠宝商店要求赔偿。珠宝商店的老板表示,该专柜出售的珠宝都是从正规厂家进货,绝对有信誉保障,不可能出现假冒商品。万某的钻戒肯定不是从该专柜购买的。万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珠宝专柜赔偿自己的损失,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和鉴定结论为证据。某珠宝商店承认购物发票属实,万某确实曾在该商店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枚,但认为该钻戒与万某现在持有的假钻戒不是同一枚,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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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中,万某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两个最为关键的证据:购物发票、鉴定结论。首先,万某提供了购买钻戒时的发票,证明自己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与特定的对象有过交易行为;其次,万某提供了某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自己的钻戒为假冒的主张。结合这两项证据和当事人双方陈述(当事人双方均承认曾发生过购买钻戒的交易行为),得出万某在某珠宝商店购买的钻戒为假冒的结论是合乎情理的。此时万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已经转移到了珠宝商店一方。因此,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购买某商品的发票、收据或者其他销售凭证,而经营者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即可证明该商品为该经营者所出售。
小叮咛
消费者应收存的凭证:
(1)票据。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票据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商店)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消费者应主动向商家索要票据,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
(2)合格证。凡非易损件的商品都应随产品有合格凭证,尤其是家用电器、摩托车、电脑等大件的合格证。
(3)使用说明书。电器类、机械类、电脑类商品应附带使用说明书。
(4)保修卡。非易损件商品都应附有此卡。维修时,维修单位要在保修卡上准确记录修理时间、修理项目、修理人员姓名。
(5)商家承诺。如店堂告示、广告、合同的条款等。
(6)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使用的标志或一些禁止事项的标志等。
(7)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有关保修期限的书面说明或者承诺。
43.商家出售食品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一赔十”?
雷某副食经营店花20元买回一箱冰棍,不料小孩吃了腹泻。雷某投诉至市工商局,经检测,该品牌的冰棒存在质量问题,冰棒尚在有效保质期内,但由于部分冰棒包装袋在经销商进货途中发生破损,导致液体变质。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销售和饮用过程中均未注意查看,小孩食用了受到污染的冰棒发生了腹泻。后经调解,雷某获得2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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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小叮咛
《食品安全法》提高了赔偿标准,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