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与实施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有效制裁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不能由行政机关随意为之,而应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进行。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处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设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而且,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如行政拘留。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除行政拘留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结合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细化,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
4.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应当有所限制。规章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六个月)。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是: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行政处分以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为制裁对象,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
4.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