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理解与适用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办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劳动法适用主体]
1.“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参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1-5条)
[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在适用范围和处理程序上均有不同于劳动争议之处。人事争议主要包括:(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2、3条)
▶条文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2、96条[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争议解释(三)》第7、8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被告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没有相关营业执照,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因此,本案被告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
2.林某与海南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666号)
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只有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通常职工在退休后,与单位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就单位另向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问题存在纠纷,那么由于该生活补贴属于社会保险统筹外项目,由企业自主确定,故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3.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于离岗退养的条件、程序、生活费等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既要通过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兴安电业局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具有落实上述改革措施的性质。特别是兴安电业局又在离岗退养协议中做出了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不矛盾,含有劳动关系的内容,本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中,除岗位效益工资99840元属于奖金性质,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的约定不应享受外,其余均应视为系统内工资的普调,应予支持,故判决兴安电业局向刘永泉等十一人补发工资501660元。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典型案例指引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
案件适用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卫生设施内解决个人的生理问题,确实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正常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规定的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此种情况下不认定工伤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予撤销。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在本单位具有效力,作为劳动者的本单位的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6条)
▶典型案例指引
四川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某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1266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设计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依法进行了公示让员工知晓的,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和职工均有约束力,也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公司制度对职工作出的取消提成工资的决定正当合法。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理解与适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已失效,现行规定为《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