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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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并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消防法的目的,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及消防监督的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各部门及有关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配置;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中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及义务;以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011年5月27日,为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通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减少火灾危害,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自施行以来,《消防法》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又面临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通过了《消防法》修订案,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1998年《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从结构上来讲,修订后的《消防法》从6章54条增加为7章74条。同时,改变了1998年《消防法》将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的做法,单独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从内容上讲,也变得更加丰富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消防社会化网络

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较1998年《消防法》规定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更加全面,它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

同时,2008年消防法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制度的构建不宜操之过急。为此,2008年《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是方向,时机成熟再推行。

三、消防工作城乡一体化

1998年《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措辞之易,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这一特点,2008年《消防法》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另外,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2008年《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拓展政府应急救援职能

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使《消防法》修订中更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的规定。

五、加大处罚力度

2008年《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就有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在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同时,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此外,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中其他的一些法规、规章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防知识的学习、普及,消防工作的组织、培训、开展过程中也应给予重视。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20多部消防行政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各类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