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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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注解

本条是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定。教育教学,即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知识技能,培养道德品质,发展智力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有一定服务社会能力的人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五条【确定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主体的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1款是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

第2款是关于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

第3款是关于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促进德育】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注解

本条是关于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建设的规定。

本条具有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二是要努力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三是要发展德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开展体育】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学生的课外活动予以保障的规定。这是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的规定。

配套

《宪法》第22条;《教育法》第44、50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的编写】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注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教科书编写的原则、内容等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的规定。

配套

《刑法》第9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制度】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配套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确定】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配套

《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