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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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工资制度】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工资构成】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注解

公务员基本工资的构成由之前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调整为27个,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是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岗位津贴是向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发放的。

应用

23.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其中,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12%。

配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工资水平的确定】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福利待遇】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注解

【工时】

国家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前述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公务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探亲假及待遇】

工作满1年的公务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亲假一次;与父母亲双方都不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的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探亲假期,两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的每4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均计入假期内。假期内发放本人的标准工资,探望配偶以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病假待遇】

公务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公务员在病假期间,不享受出勤补贴。公务员因公负伤按国家工伤有关政策办理。

【婚丧假及待遇】

公务员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享受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产假及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配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保险和抚恤优待】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注解

公务员保险是国家对因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和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这些待遇包括:退休费、公费医疗、取暖补助、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等。我国现行的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还未完全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退休金由财政保障,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此外,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享受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符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公务员被辞退的,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领取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辞退费发放期限是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的。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个险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配套

《社会保险法》第1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12-16条;《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配套

本法第101条第4项

第七十九条【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的经费保障】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