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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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任职方式】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注解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选任制和委任制两种方式。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任用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此外,根据本法第十六章的规定,部分职位可以实行聘任,这是对前述两种方式的补充。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而言,任期制包含两层含义:(1)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2)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根据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前述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而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工作。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作出规定。

配套

《宪法》第66、79、87、93、98、124、130条;《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任免】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注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等规定,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1)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职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宣布选举结果时即生效。(2)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布时生效。如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家主席任命,因此,全国人大通过任命决定后,还需国家主席颁布任职命令才能生效。(3)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大选举后,还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结果,必须在获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选任制公务员可因任期届满不再连任、辞职、被罢免、被撤职而终止任职。但因终止任职的方式不同,具体终止的时间也有所不同:(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以新的一届公务员产生时为任职终止时间。(2)辞职的,以辞职获得批准时为任职终止时间。(3)被罢免或被撤职的,自罢免或撤职决定生效时任职终止。

配套

《宪法》第62-63、67、8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27、44条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任免】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注解

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条件和资格的委任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任职:(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2)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任职时,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委任制公务员应予免职的情形是:(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2)降低职务的;(3)转任的;(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以上情形的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免职建议;(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公务员自然免除职务的情形是:(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3)被辞退的;(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自然免除职务的,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配套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6-16条

第四十一条【任职前提】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兼职】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应用

12.对公务员违反规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如何处分?

对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配套

本法第53条第14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