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解与配套(含建筑法)(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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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城市规划工作和乡村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经过近20年的不断努力,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组成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对比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城乡规划法共分为七章七十条,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有关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都应遵循该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建筑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法共八章八十五条,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等,围绕这些内容,国家还出台了其他一系列的配套规定。

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在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已经作了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关于建筑许可方面的规定。建筑许可制度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对从业资格的规定。建筑工程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但并非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申领,本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关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1999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该办法第2条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标准作了规定。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以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判断工程是否分解的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投资和规模作为办理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问题。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包原则上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对于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以委托的方式直接发包。在建筑工程中,禁止转包与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建筑法没有规定的,主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招标投标法律文件的规定。

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对于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国务院规定了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关于强制监理的范围,2001年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其作了具体规定。本章还规定了监理委托与监理监督制度,以及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监理所引发的违约责任等,与建筑法第七章的法律责任相联系,共同规制工程监理领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