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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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注解

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允许土地的买卖和出租。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从此,确立了我国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的原则。

当然,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用地都必须采用有偿、有期限使用的方式,而是明确了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的方向性、原则性问题。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本法也规定了某些用地可以不采取有偿、有期限使用的方式,即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为无偿、无期限使用国有土地。

应用

1.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确定;出让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

(2)土地使用权出租,即国家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这种方式,出租的年限一般较短,每年缴纳的租金较少,容易被承租人接受。目前,有的地方已普遍实行了这一有偿使用方式;有的地方正在进行试点。

(3)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国家股,国家从企业生产利润中取得相应的股息。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向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

(4)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即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的公司和投资机构负责该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凭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授权委托书向其他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者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5)收缴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者与中国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等法律,在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场地使用费。

配套

《土地管理法》第2条;《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