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注解
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地产开发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城市国有土地,而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事先通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2)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城市各项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证明,开发房地产,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
(3)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是实施房地产综合开发最主要的原则,是城市建设体制的一项重大成果,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分期施工,协调发展,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种科学的建设经济管理方法。综合开发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勘测、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所需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包建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公共建筑、通用厂房等。
配套
《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