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注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应用
18.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取得有何不同?
在我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二:出让和划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缴纳相当数额的出让金,属于有偿使用,通常适用于商业开发用地的取得;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须缴纳出让金,几乎等于无偿使用,通常适用于公共事业用地的取得。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仅限于经济适用房。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能够有房住,政府会以划拨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开发商,并在有关文件中严格限定建成房屋的价格与面积。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之所以低于一般商品房的原因,也就在于其土地使用权乃是无偿取得的。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除了有偿无偿以外,还体现在期限方面。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没有使用期限,意味着可以无限期使用,也意味着政府有可能根据公用事业的需要而随时要求收回。
19.如果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系划拨的土地,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符合什么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时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欠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配套
《物权法》第137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土地管理法》第54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47条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应用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如何?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这是它的重要特征。因此,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各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时会有一些差别,但基本都包括以下四部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拟定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交地备忘录。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配套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