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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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注解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人义务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履行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①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缴纳土地使用税;②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缴纳印花税;③房地产权利人有偿转让房地产,应当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④个人租赁房屋、转让房地产,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⑤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产所有人应当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等等。

应用

2.什么是房产税?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此余值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另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