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要点提示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此,需要通过修改、完善专利法,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缩短转化周期。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容。
第二条 【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要点提示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巴黎公约中所说的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另外修改后的本条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对发明的三种类型的定义。
案例索引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公司(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第三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要点提示
本条第2款是新增内容。《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我国是遗传资源大国,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本条增加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第六条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要点提示
职务发明的认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可以约定权利归属。
司考真题
1.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3/64)[1]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2.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3/65)[2]
A.甲公司
B.乙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案例索引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
第七条 【非职务专利申请】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要点提示
并不是所有参与者都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发明人需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一般进行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都会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成果权利归属。如果没有约定,申请权利应赋予研究开发人员。
案例索引
刘永民、刘永友诉北票矿务局、北票矿山机械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要点提示
本条第1款为此次修订新增内容。本条的修改体现了专利申请的原则之一: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意义可有广狭两种:狭义的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括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而广义的则除狭义含义外,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第十条 【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要点提示
提请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将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司考真题
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3/56)[3]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排他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要点提示
专利权属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为专利权人所享有,而关于发明人身份的权利,则永远属于发明人享有。另外本条第2款属于修改后的条款,为了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许诺销售的禁止。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
司考真题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2005/3/15)[4]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许可合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要点提示
按照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不同类型的被许可人与第三人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可参阅专利法细则第15条的规定。
司考真题
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67)[5]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
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案例索引
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第十三条 【发明实施费用支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指定实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要点提示
本条规定的是“指定实施”制度,其不同于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应注意: (1)国有单位的发明专利,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的,省级政府或部委经国务院批准,可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2)前项指定实施,实施单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共有权利的行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署名权与专利号标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 【涉外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人专利事务委托】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要点提示
根据第1款的规定,对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实行的是强制代理制度。
第二十条 【境内涉外专利申请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审查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