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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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命题分析

本节规定了减刑(理解)。

1.减刑的条件。重点是减刑的对象、减刑后刑期的限制、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的对象只有四种,没有排除性的规定,不论是否累犯、刑期长短等都可以减刑。

2.减刑的程序。减刑的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9条中有详细规定,即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缓刑犯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建议权。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算。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4.“立功表现”的几种情形。应区分此处的立功和《刑法》第68条的立功,此处的立功是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内容,后者的立功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的内容。注意与前述相关司法解释最新规定的细节区分。

5.死缓犯的最低刑期。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例题: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0题)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答案:C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减刑也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同一名服刑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15年,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

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命题分析

本节规定了假释(重点)。

1.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死缓的犯罪人,减刑后刑罚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符合其他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适用的程序、审理权限。完全与减刑的适用一致。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

4.假释应遵守的规定。这里应结合缓刑和管制应遵守的规定记忆。和假释、缓刑相比,管制应遵守的规定多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5.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

(1)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这种情况应先撤销假释(无论何时发现新罪),然后“先减后并”。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这种情况应先撤销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才撤销假释),然后“先并后减”。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

例题1: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二第57题)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答案:ABC A项中应当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B项中应当是视为刑罚执行完毕,而不是“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C项中应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例题2:关于假释与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试卷二第60题)

A.甲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执行5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强奸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得到处理。因此,应该撤销对甲的假释,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B.乙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减刑2年,如果乙实际服刑6年以上,可以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在执行4年后,丙可以假释

D.丁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丁在考验期内犯有盗窃罪,应当撤销丁的假释,根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

答案:D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先撤销假释,然(接上页)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后“先并后减”。A中于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应撤销假释,所以A错误。因杀人、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假释,即便减刑后刑期低于10年的,也不能适用假释,所以B错误。C项中丙某构成累犯,累犯不适用假释,所以C错误。

例题3: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9题)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

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D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言论自由等权利并未受到限制,所以A错误,不选。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不适用假释,所以B错误,不选。累犯不适用假释,所以C错误,不选。

例题4: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二第51题)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但“先减”是指减去假释前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

D.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假释后,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经过的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因为假释视为执行刑罚

答案:ABC D项中假释经过的考验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内。

例题5: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二第56题)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答案:BCD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A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指的是犯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形。所以B正确。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C中的丙不构成累犯,且符合假释条件,可以裁定假释。所以C正确。缓刑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指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因此,D项正确。

例题6: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12题)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答案: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据数罪并罚处理,不构成累犯,故选项A正确。刑法仅规定累犯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并未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选项B错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满后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可以假释,选项C中丙虽然再犯的是抢劫罪,但并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因此可以适用假释,选项C正确。对于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的规定是针对个罪的,选项D中虽然丁的总刑期在10年以上,但个罪在10年以下,因此可以假释,选项D说法正确。

强化自测

练 下列哪种情形不得假释?()

A.甲某在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200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

B.甲某于1997年11月2日因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

C.甲某在1992年3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199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犯抢劫罪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

D.甲某在1992年1月1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199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后,在1998年2月8日又犯抢劫罪

讲 AC。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单独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形。所以A中的情形不得假释,B中的情形可以假释。C中的情形构成累犯,不得假释,D中的情形不构成累犯,可以假释。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命题分析

本节规定了时效(了解)。

1.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有四种,即5年、10年、15年和20年,确定的标准是具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最高法定刑。

2.追诉期限的计算有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连续犯或者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犯罪时效的中断。至于“又犯罪”即后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轻罪等都没有限制。

3.《刑法》第88条规定的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两种情形。注意,法条中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该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使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为标准,即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逃跑或者藏匿、使用虚假证明,证明患有精神病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使案件被撤销的等。那些在侦查、审判中,作虚假陈述、抵赖否认罪行、栽罪于他人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除《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认为20年后仍需要追诉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例题: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二第55题)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ABD 本题旨在考查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张某1980年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各自的诉讼时效为15年、20年,至1996年张某再犯交通肇事罪时,强奸罪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意杀人罪则时效中断,于1996年重新开始计算时效。到2007年发现各犯罪时,交通肇事罪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意杀人罪还在诉讼时效期内,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强奸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强化自测

练 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讲 ABC。D项中的情形应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五章 其 他 规 定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