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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发布 司发通〔1998〕051号 自1998年3月12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民政部、外交部印发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事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据此,经研究决定,公证机关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为当事人办理未婚或未再婚保证书公证;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公证机关不得办理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公证。
出国人员未婚或未再婚保证书公证应当由保证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保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中明确承诺愿承担因作虚假保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外,保证人还应当提供有关单位或两名知情人的书面证明。保证人无法提供书面证明的,公证处可向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保证书上应粘贴保证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公证处证明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属实,保证书上粘贴的是保证人本人的照片。
请尽快通知当地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