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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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是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阶段性现象,适应了发展需求,但也由于有关制度缺失和不足,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在劳动就业方面。本条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做出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条文注释

根据《物权法》第42条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配套规定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配套解读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处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前述征收耕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条文注释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需要向我国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后才可就业,原则上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作为职工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第一,按照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除了外交使领馆和外交豁免权外,在我国境内所有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及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都应当适用本法。第二,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有的地方规定,外国人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切实保护外国人在华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外国人来华就业,应当允许其参保,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移民就业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外国人就业在社会保险方面应当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我国尽管没有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但是允许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保护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已于2011年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