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的规定。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职工生育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保险制度。
本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这里的职工主要指企业职工和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配套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2)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不少于90天。需注意的是,“全职太太”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生育医疗费的项目的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有以下特点:(1)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就开始给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2)医疗服务范围的确定性。生育保险的检查项目、治疗手段大都是基础性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固定、费用也比较低廉。(3)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保障水平高于医疗保险。考虑到孕产妇及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规定的范围内,基本可以全部报销。没有规定起付线和封顶线,在门诊进行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现高危情况下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注释
案例1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周某与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于2002年9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后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被撤销并新设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周某与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承受。双方又签订了2003年度、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准许周某在2004年7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周某于2004年1月怀孕,2004年9月1日开始休假,至2005年8月20日止。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从2004年11月17日起停发周某工资,但为其缴纳了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但一直未缴纳生育保险费。2005年3月7日,周某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支付生育医疗费1758.67元、营养费523元、婴儿治疗费5428.02元。2005年4月30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粤劳仲案字(2005)142号仲裁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周文惠哺乳期届满之日止,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应按不低于周某本人工资75%的标准支付周文惠2005年3月8日至8月20日期间的哺乳假工资;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支付周某生育费用差额4922元。周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属于晚育和顺产,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应享受140天的产假,即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1月19日。由于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没有为周某购买生育保险,因此,周某在产假期间应当享受其在休产假前同样的工资待遇。周某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周某属于顺产,依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生育医疗费为1600元,营养补助费为广州市2003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算为588元(28237元÷12×25%),周某要求523元,应当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之规定,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文惠生育医疗费为1600元;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文惠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523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五十六条 〔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的规定。生育津贴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用以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为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期限为98天。本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配套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