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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易错易混考点】6

【关键性提示】

注意我国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重点掌握几种特殊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海上侵权案件。尤其要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前者。

【考点解读】

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1.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我国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遵守三个原则:

(1)一般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并且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若二者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2)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此种情况下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双重可诉原则,即对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采取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法的原则。对于该原则一定要注意,其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且该原则只适用于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

2.同时,我国还在《海商法》中对海上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适用船旗国法律。”可以看出,船舶碰撞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当船舶双方具有同一国籍时,则优先适用船旗国法。

3.另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的侵权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5.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真题链接】

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2/1/79,多选)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解析:ABD。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可见,侵权责任关系法律适用的先后顺序为,当事人协议确定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地(实施地或结果地)。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由于未有对明示的形式作出特殊要求,口头、书面均可,故选项A、B正确。由于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共同经常居住地为中国,故选项D正确,C错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