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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易错易混考点】2
【考点解读】
尽管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有关系,但它们是国际私法上两个不同的问题。“直接适用的法”是晚近在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在这种理论看来,“直接适用的法”是那些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为了维护其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无须借助法律选择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虽然有人认为这种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传统国际私法中所谓“积极的公共秩序”观念的发展和延伸,但“直接适用的法”不同于公共秩序保留之处在于,在法律适用领域,公共秩序保留发生在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受某一外国法支配,但该外国法的适用将损害法院地公序良俗,从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而“直接适用的法”抛开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它第一次规定了国家对涉外民事关系所作的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这是根据中国改革开放实际对国际上“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吸纳和扬弃。
附:【相关法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略)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