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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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受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诉讼中,当赔偿义务人主张受害人的过错欲以过失相抵时,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加害人即赔偿义务人,而受害人不负有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责任。

第二,应注意区别受害人过错和加害人过错的判断标准。二者违反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受害人的过错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加害人的过错是对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的违反。

第三,过失相抵的方法。在对加害人与受害人进行过失相抵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时,不仅应注意比较各自的过错程度,更应重视因果关系的考察及原因力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