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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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用 13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无论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还是排除妨害这些救济手段并不是必须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的,也可以由物权所有人通过自己的合法维权行为来实现,这在法律上称为“自力救济”。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来责令侵权人履行特定的行为以除去妨害。

物权请求权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由负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义务人来承担。但如果该侵犯物权的行为是由物权所有人自己的行为或由于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意外事故造成的,则应该由权利人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