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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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导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在这部宪法通过以前,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五个部分,共计106个条文。“五四宪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计30个条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共计60条。从那时起,正是我国经历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1978年宪法很快就不能适应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宪法,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1)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邓小平理论正式写入宪法序言作为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纲”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序言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提法,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38个条文。

第一章“总纲”,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尊重,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监督控告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婚姻自由权等等。对于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救济途径主要通过一般法律进行细化、予以落实,实践中只有很少的案例直接涉及宪法条文。比如选举权,主要是通过选举法进行权利的具体化,当公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的特别程序进行救济。再比如劳动权,它主要是通过劳动法进行权利的具体化,当然还包括进一步细化的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颁布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第三章“国家机构”,根据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权建设的经验,对国家机构作了全面规定,包括:加强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等。现行宪法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城市和农村实行基层自治;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四章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