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司考真题】[1]
1.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1/21)
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
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2.宪法结构指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1/22)
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
D.宪法没有附则
3.2007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有关“三个至上”中“宪法法律至上”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1)
A.“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地位相同,都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法律至上”仅仅强调实现法律效果,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C.肯定“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D.“宪法法律至上”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5条(P141)】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司考真题】[2]
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1/23)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
法》第2-4条(P65-66)、第6条(P67)、第8-10条(P67)】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
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此条作了增补,本条规定的是国家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要全面理解本条款,还应结合宪法第7、8条及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5、6条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注意国家对国有经济实行的政策(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和对集体经济实行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4条(P141)、第78条(P159)】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P71)】
第十条【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要点提示】
此条规定了城市、农村和城郊土地的所有制问题。199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对此条进行了修改,要注意本条第3款中“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征收侧重于所有权的转移,征用侧重于使用权的转移。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条件包括: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给予补偿。
【司考真题】[3]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1/9)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十一条【非公有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要点提示】
本条规定的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修改了此条,注意第12条第1款与第13条第1款的差别:后者强调“合法的”,而且没有“神圣”二字。另外,要注意国家对私有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要点提示】
此条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理解本条要结合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把握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演变和政策演变。
【司考真题】[4]
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1/58)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给予补偿。
【司考真题】[5]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4/1/7)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要点提示】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的行政区划。注意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省级、县级、乡级)和 四级制(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要结合宪法第62条、89条、107条和115条理解行政区划的建制和划分的权限。
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生活、生态环境】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机关及公务员制度】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要点提示】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对此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款包含两层意思:尊重人权,即国家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限制和剥夺人权,也不得侵犯人权;保障人权,即国家预先规定人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方法,并根据该程序和方法切实提供保护。要注意此款的入宪时间和意义。理解本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时,要注意不得将“法律面前”混同于“法律上”,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包含立法平等。
【司考真题】[6]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2006/1/14)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相关规定:本法第62条(P21)、第89条(P40)、第107条(P46)、第115条(P49);《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P65)】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民权】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关联精选】
1.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
第5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59条)
2.人身自由的刑法保护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第三十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相关规定:《选举法》2-7(P172-174)】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P67)】
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8条)
【司考真题】①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1/60)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保护
【关联精选】
1.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01条)
2.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100条)
3.民法保护人格权利的范围
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① 参考答案 ABCD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4.刑法上的侮辱罪与诽谤罪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246条)
【司考真题】[7]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2008/1/60)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关联精选】
1.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的行政处罚
第48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的刑事责任
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2条)
【司考真题】[8]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2004/1/85)
A.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C.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关联精选】
1.诬告陷害者的刑事责任
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刑法》第243条)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考真题】[9]
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2009/1/64)
A.罢免权
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司考真题】[10]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7)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司考真题】[11]
1.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1/17)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2.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23)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
3.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2007/1/60)
A.受教育权
B.财产权
C.继承权
D.劳动权
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司考真题】[12]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62)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司考真题】[13]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1/24)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条(P141)】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及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关联精选】
代表的工作
第7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8条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代表法》第7条、第8条)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条、第6条(P91)】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大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9条(P99)】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关联精选】
1.全国人大议案的提出
第21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
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第7条)
3.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8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8条)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立法的事项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4条)
【司考真题】[14]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2007/1/16)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2.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1/64)
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
3.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2011/1/20)
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
B.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C.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相关规定:《代表法》19-30(P191-193)】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关联精选】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第11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织法》第15条(P93)】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2条(P92)】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1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选举法》第11条、第15条)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P95);《选举法》第17条、第18条(P177、178)】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关联精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第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第7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立法的事项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
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9条)
【司考真题】[15]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15)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62)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对比记忆】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30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第六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P96)、第29条(P96)】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4条(P97)】
第七十条【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地方组织法》第30条)
【关联精选】
1.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提出主体
第9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10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9条、第10条)
2.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提出主体
第七十一条【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提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32条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
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
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2条)
3.属于地方各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提出主体
第18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组织法》第18条)
4.属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提出主体
第46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组织法》第46条)
【关联精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提出主体
第16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提出主体
第33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第七十三条【质询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提出主体
第28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地方组织法》第28条)
4.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的提出主体
第47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组织法》第47条)
【关联精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司法豁免权
第44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第七十四条【司法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4条)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司法豁免权
第35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组织法》第35条)
第七十七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关联精选】
1.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及条件
第4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5条)
第七十五条【言论、表决豁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3条(P99);《地方组织法》第34条(P117)】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2.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罢免
第102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宪法》第102条)
3.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及条件
第38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组织法》第38条)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司考真题】[16]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2005/1/10)
A.国家副主席
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国务院副总理
【司考真题】[17]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1/86)
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23条(P147)】
第八十一条【主席的外交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副主席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司考真题】[18]
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2008/1/65)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2.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1/61)
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C.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国务院依法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 务 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国务院组织法》第2条(P101)】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的工作分工】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相关规定:《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第5条(P103)】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精选】
1.国务院改变或撤销法规的权限
第88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立法法》第88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的事项
第9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立法法》第9条)
3.国务院各部、委变更的程序
第8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
【司考真题】[19]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2007/1/17)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司考真题】[20]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1/65)
第九十条【各部、委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1条、72条、73条(P158);《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第10条(P104)】
第九十一条【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B.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D.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1条(P105)、第3条(P106);《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第4条(P66)】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2条、第4条(P106)】
【司考真题】[21]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些行为?()(2007/1/19)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5条(P106);《选举法》第7条(P174)、第9-14条(P175-177)】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6条(P106)】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63-70条(P154-158);《地方组织法》第7条(P106)】
第一百零一条【地【司考真题】①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06/1/60)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区,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以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方人大的选举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8条(P107)、第9条(P108)】
第一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① 参考答案 ABCD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44条(P120)】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54条(P123)】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政府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58条(P124)】
第一百零七条【地方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40、41条(P118)】
第一百零四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司考真题】[22]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1/8)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B.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55条(P123)】
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关联精选】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12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2条)
【司考真题】[23]
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2006/1/12)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D.县人民政府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P80)】
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P66)】
第一百一十六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联精选】
1.民族自治立法的具体权限
第66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P68)】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P169)】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P69)】
第一百一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立法法》第66条)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
第70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立法法》第70条)
3.自治机关行使的权限
第4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
【司考真题】[2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2004/1/12)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相关规定:《立法法》第66条(P156);《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P69)】
第一百一十七条【财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P72)】
第一百一十八条【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5条(P71)、第26条(P71)】
第一百一十九条【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41条(P73-74)】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P71)】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1条(P70)】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5-72条(P76-80)】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司考真题】[25]
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18)
A.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
B.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师级
C.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
D.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只设基层法院
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权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检察权独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机关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诉讼语言】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
治法》第21条(P70)、第47条(P75)】
第一百三十五条【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国旗、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