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法律制度理解与适用
投资、并购与融资是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经常性行为,是公司业务扩张和规模扩展的重要方式,是公司发展的重要动力。投资、并购与融资既是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投融资活动既充满了发展机会,也处处有风险。为此,公司既要防范投融资活动所伴随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还要努力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而了解并掌握投融资活动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则是防范投融资活动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公司法是公司股权投资与股权融资的法律基石
《公司法》的宗旨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此鼓励投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股权融资时,从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到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从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到公司的改制、重组、收购、兼并;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清算、解散,均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安排。具体的投资、融资行为,还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引进外资就需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市融资就应当遵守《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规定;境外投资就需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境内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等。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投资融资行为的内部规范
公司章程在公司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的股东之间签有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而股东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冲突,亦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订。
仅就公司的投资、融资而言,公司章程中至少应就以下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
1.公司投资的决策权限,包括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各自拥有哪些决策权限,权限应当用具体的数值界定,比如多少投资额,或者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或者投资额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甚至可以就不同的投资类别(如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等)分别作出不同的权限规定。
2.公司融资的决策权限,包括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对于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以及引进投资者等各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各有哪些决策权限,同样应当用具体的数值界定权限的大小。
3.公司投资、融资的决策程序及实施和监督,包括如何提出议案,如何进行调研、论证,如何根据决策权限进行审议、表决,实施的部门、方式,监督的部门、方式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公司章程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如果出于保密以及调整的方便性等角度考虑,也可以只在章程中作粗略的、原则的规定,公司另行制定关于投资、融资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细化。
三、我国投融资管理体制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投资等政府投资项目,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仍然实行审批制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实行核准制的,政府通过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当根据《决定》以及相关核准、备案的规定,确认项目类别,并办理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