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法规专辑:知识产权法(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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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理解与适用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通常,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演变和不断完善,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形成了一些各国共同遵循的准则。“知识和技术的革新是任何时代经济增长的先决条件”。生存在现代社会中的你我,在享受知识带来的新技术的愉悦的同时,也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它又可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来实现;再例如,没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发明可能是白发明,作品可能失去作者的控制。因此,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每一个现代人都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86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根据该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1982年、1984年、1990年、1993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85年我国参加了《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1993年,我国先后对《专利法》、《商标法》作了修正。此后,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顺利与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我国又根据国情于2000年、2001年相继对《专利法》和《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修正了《著作权法》,从而为我国在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相应地,我国还于2001年6月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经2002年12月、2010年1月修订),2002年8月颁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便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配套适用。国务院还先后于1997年3月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4月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2月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年5月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审理专利纠纷、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外,除了上述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重点知识简介

(一)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自然人、法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不止于“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在被依法保护之列。

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通常,享有著作权的作者:①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②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③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二)专利。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权。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独占性。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②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③地域性。即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通常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三)商标。我国《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虽然《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因此,《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交叉。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首先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只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实践中,许多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其实,一个商标,从权利人选择标识起,就不断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投入;而后商标信誉的不断提高,也主要靠经营者的营销方法、为提高质量及更新产品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成果。因此,即使是企业的初级产品,也应当带着商标在市场上出现——经营者在经营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标也会不断增值,而一旦有形货物不幸丧失,至少自己的商标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