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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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理解与适用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贯穿于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

辩论原则不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只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此外,起诉和答辩、陈述和反驳都是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辩论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法庭辩论主要采用口头形式,而原告提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则采用书面形式。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实质性问题,即围绕本案争议的标的进行辩论,包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同时,对诉讼程序问题也可以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