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官修史体制的运作与演进(中古中国知识·信仰·制度研究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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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书风格”传记与“孝”“义”界限的改变

上文讨论了孝义事迹。这类记载主要来源于人事选拔、地方政绩考核等方面的文书,普遍见于汉代人物传记中。晋代以后,孝义类传逐渐成为纪传史的一个固定单元,[1]内容、体例都与一般列传有了更明显的区隔,背后则是与特定政务运作建立联系。孝义类传的不少篇目只是将文书粗糙加工,这样的传记人物感不强,明显不同于一般人物传,[2]以下称之为“文书风格”传记。新的编纂方式加强了文书行政对传记整体的影响力,最终使行政事务的分类重塑了“孝”、“义”的分界,给孝义类传带来体裁上的变化。以下从分析南北朝正史孝义类传的取材、风格出发,考察这一过程。

“文书风格”传记,兹举《宋书·孝义·贾恩传》为例:

贾恩,会稽诸暨人也。少有志行,为乡曲所推重。元嘉三年(426),母亡,居丧过礼。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桓氏号哭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桓俱见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天水郡显亲县左尉。

遭遇火灾舍命救棺是一种常见的孝子事迹。全传只此一事,我们对贾恩其人还是了解很少,与一般的人物传记颇有不同。末句云“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天水郡显亲县左尉”,这些奖励是由上述孝行获得,可以相信,所谓贾恩的“传记”,实际上是把奏请(或批准)嘉奖贾恩孝行的文书案卷稍加转换。

大体有两类文书可能包含孝义事迹:一是专门的情况陈述,一般叫作“状”,二是呈报该事的章表类文书,即便附状一并呈上,章表中也常复述状的内容。这是从一般的文书学意义上进行区分。[3]而从关注史书编纂和史源的角度来看,这一场合中状与表提供的史源内容、体例并无本质不同,可以一并视之。且在实际操作中,两种文书需要配合使用,史料中的“巡行大使上状”、“州郡上状”或“上表”、“上言”等说法只是从不同侧面表述申上的文书,未必有实质区别。就史源的视角而言,更需要做出区分的是另一类也称为“状”(“行状”)的总括人物生平的文件或文章(参见第四章第一、二节)。相比之下,孝义类传大量使用的状并不是一种事先存在的人物撰述,它本来是一种广泛用于汇报情况的文书,[4]主要以清晰、准确为目标,不求生动,关注的实际上是某项政务,而非人物本身,更不必全面记述其人生平。这种文体特点,在孝义类传的“文书风格”传记中都可以感受到,也因此使孝义类传与主要来自人物行状的一般列传呈现出不同特色。

《宋书·孝义传》中,和贾恩一样只有一事一行被记载的传主占到大多数,另外严世期、张进之、范叔孙传内虽包含多项事迹,但都是典型的孝义之行,笔法简要。以上诸传,尽管未必都写明所依附的政务运作,但可以从文体文风推测其史源不是以人物为中心,而是以某项有待酬赏表彰的事迹为中心。换句话说,是改编自相关政务文书。“文书风格”传记更明确地把孝义类传与某些政务相关联,列传取材从人物记载转变为某类政务的资料,意味着编纂方式的明显差别,因此很值得关注。

不是所有《宋书·孝义传》传记皆属文书风格,龚颖、郭世道及子原平、卜天与(及子弟)、许昭先、何子平等人传记记录人物不同时期的生活轨迹,情节丰满生动,超过撰写公文书的需求,比较符合通常对于人物传的理解。但这些传记也不是与政务、文书完全无关,如郭世道被“敕郡榜表闾门,蠲其税调,改所居独枫里为孝行焉”;其子原平也被称为“一邦至行”,太守蔡兴宗发教以私米馈原平及同郡朱百年妻,又欲举原平次子为望孝,又“表其殊行,宜举拔显选,以劝风俗”;原平“三子一弟,并有门行”。[5]郭氏一门官位不高,但在当地颇具名望,也屡次受到中央与地方政府嘉奖,盖因此成为撰写传记的对象,旌表察举等官方行为作为他们生命中值得记录的事件出现在传记中。这些传记不是由相关文书简单拼凑而成,而且根据不同传主自身情况,也并不一定涉及特定政务,不像“文书风格”传记那样与政务文书有着必然、根本的联系。

《南齐书·孝义传》除首篇《崔怀慎传》和最后乐颐以下四人传记外,中间近三十人的传记(包括附传)呈鲜明的“文书风格”。所涉政务比《宋书·孝义传》更集中于旌表,有些在传中即予交代,还有些根据事迹内容亦可作如是判断。尤其是建元三年(481)遣使巡行天下,对公孙僧远等二十三人“诏并表门闾,蠲租税”,其中至少十七人见于本篇。[6]也有两例文书与旌表无关,一是朱谦之复仇杀人案的上闻,二是萧叡明因不胜哀而亡获得赠官。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例县令或太守“不以闻”,则文书未必只在中央政府层面才会进入史传著作。

“文书风格”传记使孝义类传更明确地与某些政务运作,尤其是旌表相联系。反映在孝义类传序言中,总是强调乡里、隐没的元素,很符合旌表对象的特点。《宋书·孝义传序》云“事隐闾阎,无闻视听,故可以昭被图篆,百不一焉”;[7]《南齐书·孝义传序》云“色养尽力,行义致身,甘心垄亩,不求闻达”,又云“埋名韫节,鲜或昭著”。[8]至如《梁书》与《陈书》的《孝行传》,取材和编纂方式已有所不同,但序言依然保持同样色彩。《梁书·孝行传序》直接提到旌表:“高祖创业开基,饬躬化俗,浇弊之风以革,孝治之术斯著,每发丝纶,远加旌表。”[9]《陈书·孝行传序》云“陈承梁室丧乱,风漓化薄,及迹隐阎闾,无闻视听”。[10]

实际上,《梁书·孝行传》较少“文书风格”的传记,传主大多出身士族,全篇曾受旌表者只是少数;《陈书·孝行传》更是如此,四位传主分别来自陈郡殷氏、陈郡谢氏、河内司马氏、吴郡张氏,全传只在最后附加一则简短的宣帝时诏改里名事,属“文书风格”。士人群体在身后容易留下传、墓志、碑文、悼文、行状、自序等记载个人生平的文献,如果其中有较多德行事迹的记录和赞扬,可以成为正史类传的潜在来源。《梁书》《陈书》作者编纂《孝行传》时,对从特定文书改编传记的方式非常谨慎,更重视以人物传为资料源,也不可避免地将视野转向士人。而它们的序言说明,旌表、隐没等因素与孝义类传的联系还是深入时人观念。

“文书风格”传记亦见于北朝诸史。《魏书·孝感传》内容可据《北史·孝行传》复原,其中不少属典型的“文书风格”传记。[11]《周书》类传总体篇幅很短,《孝义传》前三人属“义”,后半的荆可、秦族(及弟荣先)、皇甫遐、张元属“孝”。秦族、皇甫遐、张元的传记都以表上其状、有诏旌表一类的话结束,秦荣先传结尾是世宗下诏赠官,传记与旌表或赠官活动关联明显。《隋书·孝义传》兼有“文书风格”与一般传记,后者中传主不乏身份颇高者,如观国公田仁恭之子田德懋、魏中书监陆子彰之子陆彦师等。

综合南北朝诸史来看,较早的《宋书》《南齐书》《魏书》《周书》孝义类传“文书风格”更为突出,较晚的史书在取材上则尽量回归传记。而对比唐初史馆所修五史(《北齐书》无孝义类传),回归传记的方向又有所不同:《梁书》孝义事迹所涉政务类型较为多样,亦有无关者,《陈书》的孝义事迹则基本与政务活动无关;而《周书》《隋书》孝行人物传记与旌表的关系相当明显,此后的《旧唐书》也是如此。

旌表—孝义类传的关联在周隋唐史书中得以延续,而且还相应出现了封赠与节义类传间的关联,从而令类传中“孝”与“义”产生出新的界限。《隋书·诚节传序》开篇云“士之立身成名,在乎仁义而已”,而接下来就将话题引向“杀身而成仁”、“捐生而取义”,[12]卷中收录的几乎都是死难者,惟陶模、敬钊不从汉王谅叛乱,但幸免于死。[13]从正文来看,两人本应附于《皇甫诞传》,《诞传》末云“初,汉王谅之反也,州县莫不响应,有岚州司马陶模、繁畤令敬钊,并抗节不从”,是很明显的附传提示。恐怕在《隋书》流传中因目录大小字窜乱,遂使两人变为独立成传。总之,《隋书·诚节传》有很明确的立传标准,即为国死难。《周书·孝义传》代表“义”的三人李棠、柳桧、杜叔毗分别被敌军萧、安康叛民、陈人所杀,与《隋书·诚节传》的思路一样。这样,“诚节”就鲜明地与“孝义”区别开来了。

在史传和文化传统中,节义不是以君王国家为特定对象的,对师长、举主、亲朋甚至陌生人,都可以有义行,孝与义也经常不可分割。所以像遇贼争死这样的典型叙事,既有父子兄弟的版本,也有太守郡吏、[14]陌生人之间[15]的版本;说到孝养父母或为父母、家人下葬,也常常强调是通过勤恳劳作,不接受他人馈赠施舍。此前似乎没有在篇目编排上把为国死节与其他的孝义之行相区别的意识。

《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言,无论在范晔还是华峤的版本里都没有把孝义与隐没不闻联系起来,反而还有“行信于心而感于人,以成名受禄致礼,斯可谓能以孝养也”的观点,传中所收的刘恺、刘茂、刘平、赵孝都位至公卿。《独行列传》序云:“中世偏行一介之夫,能成名立方者,盖亦众也。……措之则事或有遗,载之则贯序无统。以其名体虽殊,而操行俱绝,故总为独行篇焉。”强调传中人物的操行,而并未与个人身份等级挂钩。该篇更多忠义之行的对象还是长官、友朋,只有温序为护羌校尉,“行部至襄武,为隗嚣别将苟宇所拘劫”,不屈节自杀,“光武闻而怜之,命忠送丧到洛阳,赐城傍为冢地,赙谷千斛、缣五百匹,除三子为郎中”。直到北朝晚期定稿的《魏书》,依然延续这样的孝义概念。我们可以把《魏书·节义传》所收人物按照《周》《隋》两书的标准进行分类:段进、刘渴侯、晁清、王荣世、胡小虎、孙道登等人在战争中为国死节,而石文德、汲固、马八龙、刘侯仁、石祖兴等人则是为刺史令长或友人料理丧事、抚养遗属,但他们在《魏书》中同归一篇,而且相互穿插排列。[16]

由此可见,《周书》《隋书》孝义人物的分类标准与此前正史不同,这应是政务运作对史书潜移默化的影响。旌表事务的档案资料被便利地用以编纂《孝义传》,致使此类传记逐渐打上乡里、隐没的烙印,而战争中死难并获得封赠者往往已有丰富的仕宦经历,二者身份等级、出处态度皆不同,形成对立。《隋书》并立《诚节传》与《孝义传》,实则前者代表义,后者基本上只记载孝。唐修《晋书》和《旧唐书》皆分立《忠义传》与《孝友传》,更加名副其实。而且,为国尽忠守节替代了“孝义”之“义”,其他义行的出场也大大减少,整体上形成忠义类传主要与封赠或嘉赏对应、孝友类传主要与旌表对应的格局。虽然这两种类传不是严格以旌表或追赠作为入传标准,也不可能所有获得旌表或追赠者都进入类传,但这两种制度运作与两种类传之间形成了稳固的关联,并塑造了人们对这两种类传的主要印象。

唐代“诸司应送史馆事例”的规定,正是将这种对应格局制度化于编纂流程中。其中包括如下几条:

孝义旌表。户部有即报。

……

诸色封建。司府勘报,袭封者不在报限。

京诸司长官及刺史、都督都护、行军大总管、副总管除授。并录制词,文官吏部送,武官兵部送。

刺史、县令善政异迹。有灼然者,本州录附考使送。

硕学异能,高人逸士,义夫节妇。州县有此色,不限官品,勘知的实,每年录附考使送。

京诸司长官薨卒。本司责由历状迹送。

刺史都督都护及行军副大总管已下薨。本州本军责由历状,附便使送。

公主百官定谥。考绩录行状、谥议同送。

诸王来朝。宗正寺勘报。[17]

一般列传记载贵族和官员,对应由司府上报的诸色封建、[18]吏部及兵部报送的高官除授制词、高官去世后本司本州本军报送的由历状、吏部考功呈送的公主百官行状谥议。[19]孝义类传对应户部报送的“孝义旌表”和州县报送的“义夫节妇”,与一般列传在资料搜集、上报过程中各有不同轨道。诚节烈士的上报未见于此处规定,但肯定不同于户部或州县报送的“孝义旌表”、“义夫节妇”。这套明确的史料搜集制度的建立,应该是在实际操作已出现资料源与史传篇目的分轨对应现象以后。

[1]  孝义类传的出现与干宝提倡的“五书”相应,参见第五章第二节。

[2]  胡宝国也谈到《宋书·孝义传》,“如果按纪传体的标准格式看”,“很多人物的记载都是‘缺斤短两’的”,即缺少很多通常列传应当记载的内容。他将这一特征主要归因于杂史杂传:孝义类传的人物“大多来自社会下层,朝廷缺乏其档案资料,所以撰写这样的人物传就只能依据杂史、杂传的记载”,缺斤短两的现象是由于杂史杂传“不系统、不完整”。《汉唐间史学的发展》(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11—212页。其中暗含的逻辑是正史孝义类传中大量文书风格传记采自杂史杂传,这和我们一般对杂史杂传的印象不同,而且这些传记所记多由朝廷旌表或大使巡行,中央政府应当有相关档案资料。因此,尽管正史的确与杂史杂传的发展相互影响,但孝义类传中这种缺斤短两的亦即本文所说的“文书风格”传记,恐怕并不体现这一点。可以发现一些杂史杂传佚文也出现了文书风格,或许值得注意的不是正史需要在史源上依赖杂史杂传,而是各类史传著作在某种条件下都更坦率地依靠行政文书。

[3]  李金阳《〈孝义传〉的成立与汉唐间社会政治秩序的重构》表列南北朝正史孝义类传中提到的或可以推知的文书,可以参考(第62—69页)。不过该文认为孝义类传依据的档案首先以个人身份不同,即仕宦与否而区分(第61页),对于未出仕者,又分状与表两类进行讨论,都没有理解与这些传记相应的政务运作及文书实况。

[4]  状不是仅在报送孝义事迹时需要,各类情况说明皆可能称为状。熊昕童《汉唐间官修列传取材机制的演变—以“状”与“行状”为中心》讨论了可能成为史书史源的各类状,可以参考。该文发表于“《文史哲》青年学者工作坊暨第十二届中国中古史青年学者联谊会”,山东大学,2019年8月。

[5]  《宋书》卷九一《孝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4—2245页。

[6]  《封延伯传》后罗列了建元三年旌表的十例同居共财,并未改编为十篇传或附传。《华宝传》叙述华宝与另外两人事迹后称“建元三年,并表门闾”,可能是总括三例而言,则本传出现的建元三年旌表总数增至十九例。此外还有不少孝义事迹没有说明是否获得旌表,其中可能也有来自建元三年的。

[7]  《宋书》卷九一《孝义传》,第2241页。

[8]  《南齐书》卷五五《孝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955页。

[9]  《梁书》卷四七《孝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47页。

[10]  《陈书》卷三二《孝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423页。

[11]  对比《北史·孝行传》中周隋人物与今本《周书》《隋书》相应传记,删略不多,因此《北史》该传北魏人物的内容应该与《魏书》原貌比较接近。

[12]  《隋书》卷七一《诚节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639页。

[13]  《隋书》卷七一《诚节传》,第1642页。

[14]  《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第1296页。

[15]  《后汉书》卷三九所载魏谭事,第1300页。

[16]  案《魏书》此卷亡,《北史》卷八五《节义传》序言列《魏书·节义传》目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42页。

[17]  (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三《史馆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285—1286页。《五代会要》中亦有相关记载,(宋)王溥《五代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93—294页。

[18]  唐代太府寺曾在光宅、神龙间短暂更名司府,掌邦国财货,似乎不是这里的“司府”。原文或有讹误,志此存疑。

[19] 原作“考绩”,当即考功。(唐)李林甫等著,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注:“诸职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身亡者,其佐史录行状申考功,考功责历任勘校,下太常寺拟谥讫,覆申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然后奏闻。”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4页。《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行状。”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