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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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部门标准配备,保护机构专门设置

(一)管理部门标准配备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体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省、市、县区和乡镇等)以外,还涉及县区级以上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广新、民政、园林、环卫等,此外还有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和村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它们都具有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职能。比如传统村落保护中,发展规划涉及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财政预算涉及财政部门、行业监管涉及文物管理部门,各专项工作又涉及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环卫等部门。虽然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名称或者职能范围不完全一致,但是惠州市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其好处是各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但具体到某些事务的管理,会涉及不同的部门,需要相互沟通协调。

(二)保护机构专门设置

为了应对不同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惠州市党委政府从两个方面加强了机构建设:

一是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对某一具体范围内的事务,实施专属管理协调,如罗浮山管理委员会、西湖管理委员会,作为最主要的全面负责保护、管理的机构进行管理、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早在1956年,惠州就成立了西湖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此后无论政府机构如何变动,保护和管理西湖的专门机构始终存在。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惠州西湖管理机构在西湖风景区多次开展了植树、清淤、筑堤、修路、建桥、修缮文物等工作,仅西湖风景名胜古迹的修护就多达46次,较好地维护了西湖风景区的自然格局,保护了各类历史文化遗产。

二是设置了由市政府牵头的工作协调组织。2009年惠州市正式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力度,2012年惠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副组长,37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通过组织召开全市申报工作动员大会、申报工作推进会、现场督察督办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安排部署申报工作,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召开咨询会等,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扎实有效地推进了保护工作。2012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领导小组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立了申报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类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文本和材料的编写、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宣传片和汇报片制作等工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成功夯实了坚实的基础。2013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又设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推进历史文化保护管理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保证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