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312-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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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6.1 缆线的敷设

6.1.1 缆线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缆线的型式、规格应与设计规定相符。

2 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4 缆线的布放路由中不得出现缆线接头。

5 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6 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成端、终接、检测和变更,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绞电缆在终接处,预留长度在工作区信息插座底盒内宜为30mm~60mm,电信间宜为0.5m~2.0m,设备间宜为3m~5m;

2)光缆布放路由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m~5m。光缆在配线柜处预留长度应为3m~5m,楼层配线箱处光纤预留长度应为1.0m~1.5m,配线箱终接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0.5m,光缆纤芯在配线模块处不做终接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7 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和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2)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3)2芯或4芯水平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25mm;其他芯数的水平光缆、主干光缆和室外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0倍;

4)G.657、G.652用户光缆弯曲半径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表6.1.1-1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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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8 综合布线系统缆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电缆与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并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表6.1.1-2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最小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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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双方都在接地的槽盒中,系指两个不同的槽盒,也可在同一槽盒中用金属板隔开,且平行长度≤10m。

2)室外墙上敷设的综合布线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表6.1.1-3的规定。

表6.1.1-3 综合布线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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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布线缆线宜单独敷设,与其他弱电系统各子系统缆线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综合布线缆线与信号线、电力线、接地线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和设计要求,综合布线缆线应采用独立的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敷设。

9 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屏蔽层不应承载拉力。

6.1.2 采用预埋槽盒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盒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2 预埋槽盒宜采用金属槽盒,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3 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导管。布放大对数主干电缆及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导管应为40%~50%。布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以下光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4 对金属材质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的导管、桥架布线。

5 在建筑物吊顶内应采用金属导管、槽盒布线。

6 导管、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6.1.3 设置缆线桥架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槽盒内缆线布放应顺直,不宜交叉,在缆线进出槽盒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2 梯架或托盘内垂直敷设缆线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处应固定在梯架或托盘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m~10m处应进行固定。

3 在水平、垂直梯架或托盘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挤压。

4 室内光缆在梯架或托盘中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6.1.4 采用吊顶支撑柱(垂直槽盒)在顶棚内敷设缆线时,每根支撑柱所辖范围内的缆线可不设置密封槽盒进行布放,但应分束绑扎,缆线应阻燃,缆线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6.1.5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电缆沟、电缆隧道、直埋、墙壁及暗管等方式敷设缆线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 512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