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11-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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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时,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4.1.2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单元内的通信业务使用者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1.3 新建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4.1.4 用户接入点应是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特定的一个逻辑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光纤配线区应设置一个用户接入点;

2 用户光缆和配线光缆应在用户接入点进行互联;

3 只有在用户接入点处可进行配线管理;

4 用户接入点处可设置光分路器。

4.1.5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以用户接入点为界面,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各自承担相关的工程量。工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群通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配线管网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2 建筑群及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及房屋(设备间)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提供。

3 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时,由建设方提供箱体并安装,箱体内连接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并安装,连接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建筑物建设方提供并安装;

2)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建筑物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柜时,应各自负责机柜及机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4 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光缆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光跳线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

5 光分路器及光网络单元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6 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及光纤适配器应由建筑物建设方负责建设。

7 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应由单元内的用户或房屋建设方负责建设。

4.1.6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与建筑群及园区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进行整体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光交接箱引上管相衔接。

2 应与公用通信网管道互通的人(手)孔相衔接。

3 应与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排水管保持安全的距离。

4 应避开易受到强烈震动的地段。

5 应敷设在良好的地基上。

6 路由宜以建筑群设备间为中心向外辐射,应选择在人行道、人行道旁绿化带或车行道下。

7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