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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开放型办公室布线系统
3.6.1 对于办公楼、综合楼等商用建筑物或公共区域大开间的场地,宜按开放型办公室综合布线系统要求进行设计。
3.6.2 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MUTO)时,每一个多用户插座宜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8位模块通用插座,并宜包括备用量。
3.6.3 各段电缆长度应符合表3.6.3的规定,其中,C、W取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C——工作区设备电缆、电信间跳线及设备电缆的总长度;
H——水平电缆的长度,(H+C)≤100m;
T——电信间内跳线和设备电缆长度;
W——工作区设备电缆的长度;
D——调整系数,对24号线规D取为0.2,对26号线规D取为0.5。
表3.6.3 各段电缆长度限值
3.6.4 采用集合点(CP)时,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之间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合点配线设备容量宜满足12个工作区信息点的需求。
2 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CP)。
3 从集合点引出的CP电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8位模块通用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
4 从集合点引出的CP光缆应终接于工作区的光纤连接器。
3.6.5 多用户信息插座和集合点的配线箱体应安装于墙体或柱子等建筑物固定的永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