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表5.0.2 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 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
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 当仓库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
表5.0.4-1 仓库危险级Ⅰ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18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2 本表及表5.0.4-2、5.0.4-5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置洒水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层数。
表5.0.4-2 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20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表5.0.4-3 货架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2 序号4,6,7,11: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2.4(m)。
3 序号9: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2.4(m)。
4 序号8:应采用流量系数K等于161,202,242,363的洒水喷头。
5 序号10:应采用流量系数K等于242,363的洒水喷头。
6 货架储物高度大于7.5m时,应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顶板下洒水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22.0L/(min·m2),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2h。
表5.0.4-4 堆垛储存时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续表5.0.4-4
注:1 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袋装与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箱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2h。
表5.0.4-5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物品时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注: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 货架内置洒水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洒水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洒水喷头确定。
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及类似场所,当采用货架储存时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且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或采用封闭层板货架时,其系统设置应按堆垛储物仓库确定。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4 设置2层及以上货架内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应交错布置。
表5.0.8 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
注: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超过2层时,计算流量应按最顶层2层,且每层开放洒水喷头数按本表规定值的1/2确定。
5.0.9 仓库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11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2 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
3 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2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规定值的1.3倍确定,且喷头布置应按本规范第7.1.13条的规定执行。
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4的规定:
表5.0.14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2 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3 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7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