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级与性能要求
3.1 分 级
3.1.1 数据中心应划分为A、B、C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数据中心的使用性质、数据丢失或网络中断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所属级别。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中心应为A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数据中心应为B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 不属于A级或B级的数据中心应为C级。
3.1.5 在同城或异地建立的灾备数据中心,设计时宜与主用数据中心等级相同。
3.1.6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各组成部分宜按照相同等级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也可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当各组成部分按照不同等级进行设计时,数据中心的等级应按照其中最低等级部分确定。
3.2 性能要求
3.2.1 A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宜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基础设施应在一次意外事故后或单系统设备维护或检修时仍能保证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2.2 A级数据中心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电子信息设备的供电可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和市电电源系统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1 设备或线路维护时,应保证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运行;
2 市电直接供电的电源质量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3 市电接入处的功率因数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4 柴油发电机系统应能够承受容性负载的影响;
5 向公用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3.2.3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处不同区域的数据中心同时建设,互为备份,且数据实时传输、业务满足连续性要求时,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可按容错系统配置,也可按冗余系统配置。
3.2.4 B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基础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得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5 C级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