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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管渠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9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